怎么判断商品房交付条件,商品房交付标准与交付条件一样吗

首页 > 房产装修 > 作者:YD1662023-10-31 19:07:57

8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业主车位充电桩安装、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业委会更换物业期间各方权利义务等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案件。

这些案例中,有1宗涉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问题,在谭某诉某物业公司案中,法院判决支持业主为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的合理需求,解决了业主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有3宗案例涉及对物业公司管理行为的规范等问题,其中,在高某诉某物业公司案中,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未取得过半数业主同意情况下,其提高收费标准行为无效;在某物业公司诉吴某案中,法院判令房屋未明确交付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为源头防范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群体性矛盾激化提供指引。此外,还涉及未成立业委会小区的物业服务问题,在某物业公司诉苏某案中,法院认定其所在的居委会代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填补了未成立业委会小区管理的空缺,保障了小区生活井然有序。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广东法院按照“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积极推进依法审理和诉源治理工作,多元化解“小物业”纠纷,守护人民群众的“大民生”。今年1至7月,全省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收案6.5万宗、结案5.8万宗、调解成功4.2万宗、调解成功率达七成。

【典型案例】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4年12月14日,吴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交楼。同日,某物业公司与吴某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开发商向吴某发出入伙通知书中确定的物业交付日期次月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开发商表示已于2015年4月16日向吴某寄出《入伙通知书》,通知其于2015年4月30日办理入伙手续,但吴某表示没有收到,开发商亦无法提供邮寄凭证。某物业公司主张其已依《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要求吴某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吴某则以商品房未交付为由,认为不应支付相关费用。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吴某缴纳物业管理费是以开发商向其发出《入伙通知书》为前提条件的。但该案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案涉商品房已向吴某交付,且吴某与开发商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存在重大分歧,在此情况下,认为吴某应支付物业管理费显然不符合常理且有失公平,故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案涉物业,同时买卖双方在此期间就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存在诉讼纠纷,由此可以认定商品房交付的条件未成就,物业管理公司也就丧失了向买受人主张物业管理费的依据。因此,在认定买受人应否向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时,应从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生活常理、公平角度等对商品房交付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审判结果有违常理与公平。

南方 记者 杜玮淦

通讯员 陈康秀 陈培纯

【作者】 杜玮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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