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金乡邻,银亲眷”,可见近邻之间相互帮助最为方便。倘若邻里关系出现了问题,真是让人寝食难安。城市中多是高楼,共用下水管道,难免会发生下水管道堵塞的情形,那么楼上楼下之间发生这种情况,造成家中电器、地板、墙面等受损,无法确认责任人时,这个损失该由谁承担呢?
基本案情
老王是某小区2楼的一户业主,购置房屋后进行了精装修并购置高档家具,但自购置后至今从未入住。杨某、李某、张某分别是老王楼上3楼、4楼、5楼的业主。以上的房屋共同使用同一条下水管道。
一天,老王收到小区管理处的通知,老王的房屋从阳台处往外漏水,进入房间后发现马桶处有杂物涌出,并导致厕所、客厅、卧室全被污秽物浸泡。后管理处安排人员清理该房,并对下水道进行疏通,发现是内裤、毛巾、废纸、动物毛发、卫生巾等杂物堵塞下水道。
谁成想还没过几天,老王再次收到管理处的通知,由于下水道再次被纸巾等杂物堵塞,他的房屋再次被污秽物浸泡。老王的心情极度郁闷,多次与楼上邻居协商,但是杨某、李某、张某互相推诿,均不承认是自己所为。老王只好诉至法院,诉请杨某、李某、张某合理用水、排水,停止侵害,并共同向老王赔偿损失。
法院依老王的申请委托评估公司对下水管道堵塞的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5楼以下、2楼以上住户使用不当,向排污立管排入固形物是造成该单元排污立管堵塞的根本原因。结合管理处根据水、电表的耗费提供的居住情况,2楼不经常居住,3楼无人居住,4楼经常居住,5楼经常居住。
据此,法院认定,老王有关3楼杨某存在侵权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而4楼李某和5楼张某向涉案排污立管排放污水(含固形物)的行为共同造成该排污立管堵塞,与2楼的污水反溢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停止向排污管排放固形物的行为,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两人之间的责任比例,现在案证据无法予以区分,法院酌定两人责任比例应相同为50%。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均维持该判决。李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李某在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期间主张鉴定报告不能反映客观事实,他没有向下水管道排放固形物,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法院在下水道堵塞原因的确定、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损失范围的确定上均无不当,遂不支持李某的监督申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风险提示
检察官提醒您:发现房屋漏水、管道堵塞等问题时应当如何处理?
一、私力救济应合理合法维权,避免引发新的诉讼
发生漏水、堵塞等事实后,一般情形下,当事人会先进行私力救济,与邻居、物业管理处、社区工作站等协商解决。但需注意在此过程中,如遇到沟通不顺、推诿拖延抵赖等情况,避免暴力对待,使矛盾升级。
二、关于漏水、堵塞原因的确定
漏水、堵塞原因一般需要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诉诸法院后,因法院自身是无法确定具体漏水、堵塞原因的,如果双方对该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报告,以便后续责任主体的确定。
二、关于责任主体的确定
基于鉴定报告结论,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及请求权基础将有所不同。若查明为物业公司的原因,则应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若为开发商的原因,则应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只有涉及楼上业主原因导致的渗漏水问题才属于相邻权纠纷。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共有设施在业主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而无法查明造成问题的具体责任人时,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共有设施各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