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楼下烧菜
他在楼上方便
听着管道里的冲水声
能不膈应吗?
安吉法院接待室内,一起因房屋装修改建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案件当事人董某,正在向法官描述近几个月来自己内心的不适。
基本案情
董某与施某某是安吉某小区1幢1单元 1201室与1301室上下相邻两套房屋的业主。2020年6月下旬,董某无意得知施某某欲将1301室房屋出租,并惊讶地发现该房屋的原户型已被改变,厨房间区域被改建为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区域则被改建为厨房间。
虽说是他自己的房子,怎么装修我管不着,但是影响到楼下生活了,这我就必须得管。
董某气愤之下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并向有关单位投诉,希望施某某将改建的卫生间拆除并恢复原设计功能,然而施某某态度坚决,拒不拆除和恢复。今年1月,董某将施某某起诉到安吉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董某与施某某的房屋上下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和谐相处。施某某装修房屋、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虽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也不能越过正当合理的限度,应当有设计合理的施工方案,充分考虑到对相邻他方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若未尽到此项注意义务,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厨房和卫生间的各自区域功能明确,对其建造有一定的特殊要求:
0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4.4明确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 ( 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城乡建设部在发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时明确规定该条为强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0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9)4.4.3亦明确:住宅厨房间的废水不得与卫生间的污水合用一根立管。
03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也明确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使用不动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处理原则。
本案中,施某某将精装交付房屋的原设计功能改建,将卫生间设置在下层厨房的上方,导致卫生间的污水与下层厨房间的废水需合用一根立管,不仅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且有违公序良俗,给下层住户也造成心理不适和居住生活的不良影响,应恢复原状。
为推进拆除进程,维护邻里关系,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踏看现场,释明利害关系,最终施某某主动拆除已安装的卫浴设施,双方达成“共同确认案涉改建1301室房屋内厨房间的现状(附照片存档);施某某保证不将上述厨房间改建为卫生间、淋浴间或相近用途,若违反承诺,则董某可要求拆除,并就违约金5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的调解协议。
图为法官和当事人踏勘现场,共同确认已拆除卫浴设施后现状,并拍照片存档
法官说法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集约节约用地的背景下,相邻关系纠纷日渐多发,从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到邻里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弃置污染物和废物,再到建造和装修新房等,范围愈加广泛,冲突愈加激烈。妥善处理此类纠纷,适用公序良俗和乡规民约提升治理效能,而非一判了之、强制履行,既保障相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维护社会基本单元友好关系,有助于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弘扬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相邻美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来源:安吉法院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