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核实谷某真实居住情况,确认经办人闫某的身份,法官随即前往社区进行调查。一开始,物业公司经理张某态度坚定地表示,公司及员工操作合规,不存在失职行为。然而,在来到物业公司之前,法官已经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得知谷某在该小区的实际居住时间为2015年至2016年,并非连续居住至今。当法官向张某、闫某两人说明事实并释明出证单位及经办人的审查责任及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后,张某和闫某终于动摇,承认他们仅仅按照谷某口头描述就开具了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时也没有核实居住情况。
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作为居住证明材料的出证单位,出具材料时必须严格履职、如实陈述,然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未严格核实居住情况,出具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应予惩戒。但此次行为未对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物业公司及时承认错误、转变态度并认真配合法院后续工作,可以从轻处罚。
经综合考量后,法院采取“预处罚”机制,向该物业公司送达了《预处罚通知书》,责令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该事件进行处置,否则法院将视情况采取一定处罚措施。此外,为敦促物业公司进行有效的整改,法官还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完善居住证明等材料的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定期登记、更新和管理好社区居住人口数据,同时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地堵塞管理漏洞。
《预处罚通知书》和司法建议书发出后,物业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回函反馈处理情况:已分别给予闫某及张某1000元和500元的处罚,同时公司对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进行了全方位梳理,将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整改落实。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提交虚假的诉讼材料属于违法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对此,人民法院坚决采取“零容忍”态度,必将履职尽责,以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公正司法,严惩不法行为,捍卫司法权威,助力营造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气。
供稿:昌平法院
编辑:林小平 肖飞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