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意,签劳动合同要注意的“小细节”,以后别再中招了!
案例:
郑女士原是2012年受聘于甲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同年离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此后郑女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其仲裁请求被驳回。郑女士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公司答辩称双方已经签了劳动合同,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原告郑女士认为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她本人所签,自己根本就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是公司伪造的。并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经鉴定,被告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确实非原告本人所签。
对此,被告公司有自己的解释,认为劳动合同肯定有签,但当时原告及其亲戚朋友好多人同时到该公司应聘,签订合同时,原告可能说不会签字,存在亲戚朋友代签的情况,由于当时没有记录,谁签也不清楚了。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被告在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其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伴建议:
合法有效的签章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实践中,该环节经常会出现五花八门的问题,比如,劳动者用消字笔签字的;劳动者找人代签,事后不认可的;甚至HR当面看着劳动者签字,最后鉴定签字不是本人签订的。虽然这些情况都是一些极端情况。因此要注意,用人单位尽量用自己准备的笔,而且一定核实劳动者的签字为本人签字,且签字与劳动者平时字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