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视同缴费缴费年限的规定,其实全国并没有明确从哪一年开始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全国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基本上是从国发(1991)33号,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发以后开始实施的,具体执行的时间应该是1991年7月1日,而且执行的主体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但这个改革的决定都是原则性的条款,比如企业的缴费比例是多少,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授权由各省市自治区来决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规定为不超过3%,只是计入养老保险手册,当时还没有个人账户的概念。直到1995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明确提出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改革。
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这个文件中明确提出了企业缴费的标准不能超过20%,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4%,按照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的标准增加最终达到8%标准。各地在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时是按照当地企业实施养老保险的时间来确定的。但是具体执行时,是按照当地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来执行的。
之所以很多地方规定凡是1992年10月之前,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为缴费年限,这主要是在1992年之前,除了19986年以后进入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以外,还有很多职工是属于当时的正式工,正式工是没有缴纳任何养老保险的,所以在1992年10月之后办理的退休国有企业职工,1992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视同为缴费年限,在很多地方在办理退休时,由于涉及到养老金计算问题,所以是以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作为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
比如我老婆是在四川办理退休的,我老婆从试点开始时,即从1992年就开始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但我老婆由于属于集体企业,以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工龄要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从她的养老金核算通知单来看,其实四川省在计算养老金时,1995年才建立的个人账户,所以我老婆在1995年之前的缴费年限全部视同为缴费年限,并没有从1992开始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这样的例子其实还有很多,比如很多从1986年进入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实也从进入企业开始就每月缴纳了养老保险,但当时没有个人账户,所以在办理退休时,凡是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缴费年限全部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由于当时工资比较低,缴费基数也比较低,所以视同为缴费年限实际上比实际缴费年限还要划算。
虽然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部分地方是从1992年10月之前开始计算的,但很多地方是从1996年1月之前开始计算的。机关事业单位是从2014年10月之前开始计算的。从时间概念来说大概有三个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是1992年10之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工作年限,或是虽然缴纳了养老保险,但是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全部视同为缴费年限;第二个时间段是在1996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年限,或是在1996年之前缴纳养老保险,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年限,全部视同为缴费年限;第三个时间段是2014年10月之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工作年限,在试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全部视同为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除了机关事业单位在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这是由全国统一规定的以外,对于企业职工的1992年10月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或是1996年1月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并不是全国统一规定的,而是由各个省市自治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