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公
2、第一例姓名权诉讼就此打响2010年1月28日,"北雁云依"案在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吕先生认为,《婚姻法》对公民选择除父母双方姓氏之外的姓,没有做禁止性规定,所以自己有权这么做。燕山派出所没有按照法定职责给孩子落户,请求法院判定对方侵害公民姓名权。
吕先生坚持认为: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婚姻法中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随母姓。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北雁云依”的名字应予认可。
被告一方则当庭提出:
"北雁云依"在未获得合法登记的情况下,不能以此名字提起诉讼。
作为我国第一例姓名诉讼权,一经开庭便引得了众多网友的关注。
但因为案情特殊,第一次庭审没有结果,不久后又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只是依然没有结果。
面对控辩双方剑拔弩张,历下区法院也显得十分无奈,因为在实际生活中,近年来一些个性化起名的方式越来越多,像北雁云依这样的名字是否符合规定,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具体的判断。
因案件涉及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2010年3月11日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中止对此案的审理。
此案虽然一时搁浅,但关于案件的争论却持续发酵。由于本案例既是民告官案例,又是全国首例姓名权案例,一时间吸引了媒体和民众的目光。
很多网友就此案件在私下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有网友认为:
"北雁云依"这个名字别致清爽、充满诗意,让人过目不忘,是个难得的好名字;
有人认为:
吕先生故作高雅其则迂腐,起名字首先是笔画简单,发音好听,意境美好。再一个必须符合公序良俗,不容易重名,名字的谐音不容易引起误会等。
有的人认为:
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名字起得诗意盎然也是镜中月水中花,不符合传统伦理道德;
有人认为:
别出心裁随心所欲的起名字,不利于户籍人口管理,乱套了;
还有人认为:
这个名字看上去唯美浪漫,其实细细分析,北雁南飞,声声哀叫心欲碎,今日南飞去,不知何时回?
在网友一浪高过一浪的讨论中,时间一天天流逝。
当"姓名诉讼权第一案"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时,2015年4月下旬,历下区法院却在四处寻找吕先生夫妇。
原来,事隔5年,此案将恢复审理,而此时的吕先生因为转业到南方联系不上了。
3、六年后的宣判从2010年3月11日起中止审理,一直到2015年4月21日恢复审理,姓名权诉讼第一案已经过去了五年。
法院也几经周折终于联系上已经转业到深圳定居的吕先生,并向他寄送了恢复审理的通知。
得到消息的吕先生夫妇百感交集,五年了,女儿都六岁了,终于等来复审的决定,他们这才惊喜地得知,早在2014年11月,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民法通则》中姓氏选择这个问题作出了解释:
中国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吕先生夫妇接到通知后立即从外地赶回济南应战,然而,又令他们大失所望。
法院认为:
依据2014年出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三种情形:
-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清的姓氏;
- 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扶养人的姓氏;
- 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本案的焦点在于吕先生提出给女儿选择“北雁”这个姓,是否符合上述立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2015年4月22日,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北雁依云"的父母只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所规定的正当理由,不应给予支持。
至此,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北雁依云"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这起长达六年的诉讼案以吕先生败诉宣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