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教师打怪指南的第108篇原创
从2018年9月递交《请调报告》,到2019年1月邮寄书面辞职报告,之后经历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直到2021年12月底拿到再审结果,教师胡某诉贵州某大学的辞职官司打了足足3年,且经历了仲裁不受理、一审输、二审赢和再审又输的过山车式波折,几乎“最完美地”展示了当前高校教师辞职难的普遍现象。
这场辞职官司的争议焦点并不复杂,就是在服务期不满且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教师是否可以依法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并要求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
然而,“这普普通通的愿望,如今成了做人的全部代价”(北岛)。
高校教师离职是本公众号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之前已经发布过20余篇相关文章,涵盖三种辞职报告的写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读和多起具体案例的剖析。
与这些案例相比,胡某诉贵州某大学一案具有更强烈的样本意义,直接显露了教师、高校、地方法院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本不复杂却又可以极度复杂的纠葛关系。
在本文中,我们就来重新剖析这起辞职官司,重点探讨为何会打3年多时间,而教师又为何最后会输掉,给后来的求职者和辞职者提供了哪些启示。
01
时间线:从仲裁到二审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我们可以下载到这场辞职官司的三份判决书,即一审、二审和再审,分别是(2019)黔0111民初6291号、(2019)黔01民终8297号和(2020)黔01民再140号。
借助这三份判决书,我们基本可以重构这场辞职官司的前因后果和具体过程。整个故事还要从2005年说起。
2005年,胡某本科毕业后入职贵州某大学,担任教师。
2011年4月28日,胡某与贵州某大学签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书》,约定学校同意选派胡某脱产3年攻读博士,但取得学位后要在学校服务8年(含8年)以上。
2014年6月30日,胡某毕业,与贵州某大学签订《聘用协议书(博士)》,约定服务期为8年,从2014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
对于未满服务期的情况,其中约定,“乙方未满捌年服务期限,调动或辞职、擅自离岗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和甲方相关规定的行为,视为乙方违约,甲方除可采取停薪、解聘的措施外,视情况不同,乙方还需分别或同时承担两种责任,向甲方返还已享受的安家费、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等各种人才引进政策的相关待遇。每年向甲方缴付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拾陆万元,随乙方服务年限的增加而逐年递减。”
2017年11月,贵州某大学与胡某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其中约定,“第二条:甲方聘用乙方担任专业技术工作,担任教授四级职务,期限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向甲方递交书面报告(6)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018年9月8日,胡某向贵州某大学递交《请调报告》,请求批准调离。
2018年10月9日,胡某通过QQ邮箱向所在学院院长提交辞职报告。
2019年1月17日,胡某向贵州某大学人事处处长邮寄书面辞职报告,皆未果。
2019年6月17日,胡某向贵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胡某之后向贵某市花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7月4日,该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8月22日开庭审理,于10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胡某的诉请。理由是,“在被告不同意原告辞职且双方合同并未到期且尚能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不符合双方约定,故对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办理档案移转等离职手续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胡某不服,上诉至贵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胡某实际离开贵州某大学到其他高校任职。
2019年11月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于12月20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改判支持胡某的诉请。
理由是,“胡某已提前三十日向贵州某大学提交辞职报告表明希望解除聘用合同的意愿,符合法律的规定,且胡某已于2019年9月离开贵州某大学到其他单位就职,应予解除胡某与贵州某大学之间聘用合同,终止双方人事关系。”
“上述两份协议(合同)均对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一方违约约定了违约责任。现胡某在协议约定的履约期限8年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提前30日向贵州某大学提出辞职并离开贵州某大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过错责任在胡某,应按照协议约定向贵州某大学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贵州某大学在本案中未要求胡某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胡某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关问题不予处理,贵州某大学可另行向胡某主张。”
02
时间线:从学校拒不执行到再审
在2019年12月20日收到二审判决之后,贵州某大学拒绝执行生效判决,而区法院分别于2020年初和3月两次下达执行通知书,都被以各种理由搪塞。
2020年4月8日,区法院第三次下达《责令履行义务通知书》,其中说,“限你单位在本通知书传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即4月23日之前)履行相关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最高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对你单位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十五日;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2020年4月26日,胡某再次请求区法院强制执行,却被告知,省高院已经立案,裁定中院再审((2020)黔民申354号民事裁定),终止原执行,而立案通知书的落款时间正好是4月22日。
2020年8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但之后却迟迟不下达判决书,直等到过了整整一年多,即2021年12月29日,再审判决才正式作出,推翻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辞职请求。
其理由是,“按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结合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博士)》中服务期约定及《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的约定应系双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另有约定’。至胡芳提起本案诉讼时止,其服务期限确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条件。”
回顾以上,历经3年3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援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并以服务期约定等同于“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且以未满8年服务期约定,驳回了胡某的辞职请求。
至此,胡某诉贵州某大学辞职一案就走完了所有法律程序,几度峰回路转,几度兜兜转转,最后耗尽了时间,耗尽了精力,得到了最后这个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