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冬医疗律师 13510640639
【案情简介】
赵某于甲医院就医,后转乙医院,因病情危重请外院专家会诊现金支出会诊费人民币1.5万元,后再转丙医院并最终不治身亡。
诉讼中,A鉴定中心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甲、乙医院均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判决甲乙医院各承担30%赔偿责任。
乙医院对没有票据的外院专家会诊费不认可。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家属提交与乙医院主管医师的通话录音资料以及病程记录、会诊意见记录各一份,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但乙医院作为主导会诊活动的主体并未提出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赵某家属实际支出会诊费15000元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0701)对邀请外院专家会诊的程序和费用支付方有明确规定,但是该规定显然已经不符合当下的实际情况,例如冗余的院间协调程序不符合会诊时限要求,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对于会诊专家也没有足够的激励,因此现在普遍的做法是诊疗科室负责联系会诊专家,家属直接支付现金,医院可能会补办手续。
本律师认为,诊疗科室负责联系的专家相应的会诊费属于合理的医疗费用,患方能举证已经实际支付的,法院理应支持。本案,患方提交了病程记录、会诊意见证明会诊事实的发生,提供主管医师的录音证明会诊费用支付,因此法院支持其关于专家会诊费的赔偿主张。在实践中,很多患方由于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会诊事实与费用支付,此时患方的权利主张的实现有赖于医方的诉讼诚信。
某些情况下,患方会绕过所住医院自行聘请外院专家会诊,该种情况就需要评估相应的费用是否必要、合理,通常需要从病情危重性、专家资质、会诊目的、后续诊疗、诊疗效果及金额多少等多方面综合评估,此时患方承担更重的举证义务,不被支持的可能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