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应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承担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责任。国家监督机制是宪法体制的核心特征之一,同时确立了三种监督机关,分别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委。旨在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根据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通过这一制度行使国家权力。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均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并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一府一委两院”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通过听取报告、组织调查委员会、审议议案等方式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对相关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行使罢免的权力。
在我国议行合一的宪法体制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既有权对其产生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也有权对这些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监察委和检察院作为辅助机构,协助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对公职人员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其监督属于“专门性监督”,需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保持协调一致。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对监察委和检察院的监督,不仅可以对他们本身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制裁,也可以对它们是否有效行使监督职权进行监督,以督促其改正违法监督、监督不力。
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工作进行监督。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检察院主要通过行使刑事法律监督权,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特别是通过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来纠正违法行为并追究刑事责任。监察体制改革完成后,检察院对司法人员涉嫌的少量职务犯罪案件仍保留立案侦查权,但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则基本转移给监察委,使得检察院的刑事法律监督权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
检察院的主要监督方式转变为诉讼监督,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生效裁判的执行等环节行使监督权,以督促纠正这些机关的违法行为。除此之外,检察院还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进行法律监督,可以通过诉前程序提出检察建议或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目前,这种针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聚焦于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方面。随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预计检察院的行政监督权将进一步增强,成为诉讼监督之外的一个重要领域。
监察委的监督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重点关注公职人员是否存在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这种监督涵盖党纪监察、政府监察和刑事监察三个方面。监察体制改革后,原行政监察机关被一种全新的国家监察机制取代,并与中共同级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监督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中共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组织中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等。
各级监察委的监察权涵盖日常监督、专门调查和最终处置三个方面,且这三项内容都融合了党纪监察、政务监察和刑事监察的元素。日常监督主要包括廉政教育及对公职人员的行为、道德操守进行检查,既是对公职人员的常规监督也是党内监督的一部分。专门调查环节针对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将纪律调查、职务调查和刑事调查相结合。在处置环节,监察委有权作出政务处分,如开除公职,对失职人员问责,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同时,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可由纪律检查机构作出党纪处分,包括开除党籍。
人民代表大会主要监督行政机关、监察委、法院和检察院及其主要负责人,确保这些机关及个人遵循宪法和法律。检察院专注于对侦查机关、法院和生效裁判执行机关的诉讼监督,同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或不作为情况进行“行政监督”。相较于人民代表大会和检察院的监督范围,监察委的监督对象不包括任何国家机关,而是专注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关注其是否合法、公正和廉洁地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