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将进一步梳理涉“分家单”类民事案件审理思路,统一裁判尺度,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规范分家单书写形式和内容,从源头上化解此类纠纷的成诉率。
典型案例通报
窦店人民法庭庭长陈增介绍典型案例 窦店人民法庭庭长陈增介绍典型案例
案例一 父母一方未在分家单上签字 不必然导致分家单无效
案情回放
刘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四个儿子,2000年1月23日,刘父与四个儿子共同签署分家单,依据分家单记载,四个儿子分别取得相应宅院及房屋,原三儿子的房屋分给了大儿子,父母老宅15号院分给了三儿子,并与三儿子共同居住。
后来,除三儿子搬至外村居住外,其他儿子一直在所分得院落居住至今。
2007年刘父去世后,李母由四个儿子轮流赡养。
2009年小儿子出资在15号院内建北房三间、东房两间。对此,三儿子表示弟弟建房行为并未经过自己同意,小儿子却称,尽管未经三哥同意,但是系李母授意,也是为母亲所建,因而李母向本院诉请判令15号院内北房三间、东房两间归其所有。
对此,小儿子辩称,15号院是老宅,签分家单时只有父亲、三儿子和自己在场,其他人都不在场,母亲也没在分家单上签字,分家单无效,同意李母诉讼请求。
大儿子、二儿子和三儿子则辩称,分家单合法有效,各方均按分家单履行生活多年,不同意李母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分家单合法有效,驳回李母的诉讼请求。
李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父与四个儿子共同签署的分家单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各方均按照分家单的意思表示相安无事地居住使用多年,该分家单应属合法有效。
李母虽未在分家单上签字,但分家后其与四个儿子共同居住本村多年并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分家的事实。
小儿子未经三哥同意,以母亲名义擅自将15号院内旧房拆除翻建成北房三间、东房两间,没有法律依据,继而李母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分家单的效力与签字形式不无关系,但不能一刀切地以主要家庭成员事后否认和分家单上父或母签字欠缺为由主张分家单无效。
一般而言,分家单形成时间均已比较久远,除主要家庭成员外,还会邀请村级威望人士等见证人在场并在分家单上签字,而父母一方的签字并不完备的情形较为常见。
如有见证人的证言证明,或各方均已按分家单所安排内容实际履行多年未提出异议,则能够高度说明且认定分家单合法有效。
本案中,李母育有四子,宅基地及其地上物作为家庭重要财产内容,对其分配的执行程度高低决定了各家庭成员对分家单内容安排的认可与否。
法官在这里也提示大家,在分家单签订时要尽可能保障家庭成员均有效参与,形式完备、内容明确,并辅之以相应录音录像记载留存,则能够为日后纠纷的减少和化解提供更加有力依据。
案例二 分家单中对父母赡养问题的安排执行并非无法变更
案情回放
原告王老太与丈夫张老汉生有两子一女,分别为长子张甲、次子张乙、女儿张丙。
2011年4月张老汉去世,同年5月,王老太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了张甲、张乙。
由于王老太长期患有高血压、支气管炎等各种疾病,随着年龄的增大病情加重,需子女照护。张甲、张丙都尽了赡养义务,但张乙却始终不问不理,并明确表示拒绝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