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于2000年去世未留遗嘱,被继承人对遗产一直未分割,现次女高戊、高乙、高丙起诉父亲高某、长子高甲、长女高丁要求确认享有的继承份额。
父亲高某辩称,早已分家,其与闫某分得北房东边一间、西房北边一间,不同意分北房东边一间,西房北边一间可以分。
高甲同意继承房屋。
高丁辩称,根据分家单,父母分的是北房西头一间,后来改成北房东头一间,应当按照老房子面积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判决涉案宅院内西房北侧一间和北房中间一间房屋的一半遗产份额由原、被告各继承1/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财产。
本案中,双方对分家单均认可,分家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效力应予确认。
分家后,原被告双方虽未严格按照分家单约定履行,但各方对父母实际分得并使用的西房北侧一间和北房中间一间均不持异议,因此对房屋的归属应按事实形成的分家情况予以确认,即西房北侧一间和北房中间一间归高某夫妇所有,闫某去世后,对该财产中的遗产部分予以分割。
法官提示
分家单形成后,未严格执行分家单约定的房屋分配方案的情形实践中不足为奇。
各方实际使用阶段可能相安无事,一旦涉及遗产分割,需将遗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抽拨之时,不免会有家庭成员对遗产范围是以分家单为依据还是以实际形成的分家情况来认定提出疑问。
我们认为,家庭成员间实际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和使用,尤其是与分家单约定内容不一致之处,相当于对其先前约定的内容变更,各方也是以各自行为认可了这一变更;因此,分家单形成后未被严格如约履行,房屋归属应以事实形成分家情况认定。
供稿:房山法院
摄影:陈瀚
编辑:王丹凤 汪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