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理建议怎样写,给公司合理化建议怎么写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4-04-20 14:26:26

2024年2月18日龙年首个工作日,上海召开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发布《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 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即7.0版行动方案)。会上,陈吉宁*指出,要聚焦重点任务,凝聚全市合力,以钉钉子精神锲而不舍、驰而不息抓好优化营商环境这件大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上海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及《上海法院优化营商环境7.0版行动方案》具体要求,更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联合普陀区工商联发布了《企业合规风险提示“十二条建议”》。

为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助力企业防范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立足商事、金融审判实践,特提出十二条风险防范建议,以期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保障企业和企业家投资兴业。

第一条 完善企业印章管理

为防范盗用、偷盖公章等严重损害企业的行为,建议加强公章保管、使用,健全专人管印、用印审批、用印留痕等机制。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文末签字盖章,防止通过换页、私增条款等方式侵害权益。

第二条 详细列明授权范围

企业员工对外签约时,应相互出示、留存授权材料,避免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建议在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上列明授权的具体范围,如代为签署合同、验收货物、结算付款等,避免使用“全权委托”等笼统表述。业务完成后,应收回未使用的授权材料,减少风险隐患。

第三条 谨慎订立“背靠背”条款

“背靠背”条款,是指合同约定:付款方仅在收到上家款项后,才向收款方支付货款。建议订立“背靠背”条款时,充分了解上下游企业情况,全面评估风险及利弊,避免收款受阻。选择该模式时,应对付款时间、形式、条件等作出具体、可操作的约定,并在履约阶段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上下游业务情况,保障财务结算明晰。

第四条 电子缔约注重核验及存证

若采用电子形式缔约,建议借助电子签名认证技术,完成身份验证及合同文本确认,并可依托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以便核实电子合同真实性。注意选择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存证平台,例如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链”平台(https://sfl.court.gov.cn/pages)进行自主存证。

第五条 审慎采用隐名持股形式

法律虽不禁止隐名持股,但该行为可能导致“隐名方”的*资格难获确认,不利于行使*权利。对于确需隐名持股的情形,建议妥善保留代持协议以及缴纳出资、参与经营、获取分红、列席*会的相应凭证,以便证实自身的*身份。

第六条 注重让与担保的风险防范

让与担保是指通过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形式”,来履行提供担保的“实质”。若处理不当,让与担保可能会“假戏真做”,导致实际所有人失去财产。建议在相关合同中明确让与担保的意思表示,并通过制定违约条款来防止名义所有人处分财产、侵占财产。

第七条 依法履行减资程序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若未经法定程序,属于瑕疵减资,可能导致减资行为无效,并将导致*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建议在减资时,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全面履行*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程序。

第八条 采用格式条款应做好提示说明

为提高交易效率,企业缔约时往往采用格式条款,但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建议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通过抄录条款、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存证,否则可能导致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不利后果。

第九条 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在工程建设、货物买卖等纠纷中,若企业未及时对工程或商品质量提出异议,则后续关于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可能不被采纳;在公司类纠纷中,若*明知*会决议上自己的签字不真实,却仍未提出异议,可能被视为追认该签字行为。建议遇到上述情形,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对质量、真实性等提出明确异议,以便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 明确以物抵债的真实意思

对于以物抵债行为,若双方约定不明,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债权人享有以物抵债或货币清偿的选择权。当双方真实意思系通过以物抵债代替货币清偿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旧债因此消灭,避免引发后续分歧。

第十一条 妥善保管缔约、履约证据

合同履行期间,企业有时会协商变更货物的数量、价款、交货方式、付款期限等,为免引发纠纷,建议妥善保管相应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以及磋商、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微信记录、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第十二条 关注诉讼时效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若因维护关系等情形不便起诉,建议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向对方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进行催讨,以此证明己方持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将因此重新起算。此外,部分民事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超过三年仍可主张权利,例如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等。

资料来源:上海普陀

编辑: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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