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和监督的区别,监管监察监督的区别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4-04-27 09:59:58

雪柏微谈(总第66篇)安全系列谈之66篇

寄 语:隐患是事故的导火索,责任是安全的铺路石。穷毕生所悟,化文字万千。愿你在我的文字里,开卷有所求,掩卷有所获。

监管和监督的区别,监管监察监督的区别(1)

在安全管理中,监管监督不能替代自律,自律不能替代法律,既不能让“运动员”自己“掐表”,又不能缺少“评判吹哨人”的监管与监督。

不可否认的是,极个别时候少数生产经营单位一度过分相信安全监管监督的力量,认为只要监管监督到位,就不会发生事故。因此,人们对每次事故背后的指向、原因的分析,基本都会涉及安全监管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同样,也不能否认的是监管监督之于全部管理行为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就是没有不行,但有也不见得一定就行。说白了,监管监督不能也不可能包治百病。解决安全上的问题,还必须依靠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管、自控自治。

2021年9月1日颁布的《安全生产法》,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并要求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同时,也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这里面,既对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履行主体责任,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又对政府如何实施监管、社会如何实施监督给出了具体的法规条款。

监管和监督的区别,监管监察监督的区别(2)

当下乃至长远的关键是如何引导各类责任主体做好自律,并把自律落实到行业、属地、企业三个层面,也是说“行业要管好安全”“属地要管好安全、企业更要管好安全”。只有当自律做不好,才需要监管。可贵的是“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这三句话正在逐渐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共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监督者,不是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的主体,不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姆”,监督不能越位,监管不可错位。但是,一定要监管指导到位,一定要把监督落实到位。不论是监管,还是监督,关键在一个“实”字。

首先,不能“以罚代管”。有的人说起监管监督,习惯于一罚了之,看起来对上有交代,对下有考核,殊不知,罚是手段,不是目的。罚了,更要检查是否改了,否则所谓的监管监督,也是浮于表面,也是懒政的表现。其次,也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区别对待。从长远看,任何一方忽视眼下安全,都是双输结局。当然,也不能因为监管监督成本过高或过于信任,就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而替代监管监督。

自律自治也好,监管监督也好,都是“双刃剑”。只有正确面对、理性处理好“双刃剑”的“两面性”,从防范意识、制度完善、加强监督、全员行动等方面,行自律自治之职、履监管监督之责,就能全方位牢筑安全发展屏障。

高质量的监管监督需把握好分寸和界面,既不能对生产经营单位放任自流,也不能过度监管监督;既要为生产经营单位松绑但不 能松劲,放权但不可放责。安全绝不是靠监管“管出来的”,也是靠监督“督出来的”。各种安全监管监督检查一轮接着一轮,一出事故就大检查,但为什么没有完全实现预期效果呢?不是说不要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必要的检查也是监管监督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但要对检查的频次、范围和深度进行精准安排、科学规划和统筹推进。安全管理的执行过程必须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来完成,安全检查和碎片化的隐患查找有一些帮助,但不能替代系统性的监管监督。

监管和监督的区别,监管监察监督的区别(3)

只有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拧成“一股绳”,形成“一盘棋”,聚焦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持续把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评价三大“关口”,利用现场实地检查和线上安全管理平台隐患自查模块,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做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紧盯隐患整改,针对排查梳理的问题清单,及时制定整改方案,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聚焦整改评价,及时组织整改情况“回头看”督查监管,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全方位彻底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万无一失。

结 束 语:

新《安全生产法》的处罚力度前所未有,不论从“承责、落责、追责”的视角考量,还是从“行责、民责、刑责”的角度瞻窥,违法的代价越来越高,违法的成本愈来愈大。事故追责处罚没有“法外之地”,更没有“法外之人”。

宁可把安全问题看得更多一些、更重一些,也不能因失守万一而“以小引大、以小引爆”。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发展要谋定而动,蹄疾步稳;安全要以防控“万一之祸”为前提为保障,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谋发展,绝不要“带血”的GDP,必须坚守政治红线和职业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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