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反对三纲五常,三纲五常的负面影响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4-05-05 05:05:57

不能将“三纲”与“五常”混为一谈

文 / 刘立夫

一、关于“三纲”中的某些误解

“五四”新文化运动曾激烈地抨击儒教与民主政治、现代生活势不两立,其中最受人诟病的莫过于“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三纲”的本意是强调尊卑等级。韩非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关键就在“事”(服侍),明确了君臣、父子、夫妻三者之间的等级关系、上下关系、主从关系,只提单方面的义务,不提个人权利,更不提对等关系。后来,董仲舒在此一基础上,发挥“天人感应”说,提出“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妇为阴”,用阴阳理论来论证了君臣、父子、夫妇三伦的合理性,其核心在君尊臣卑。到汉章帝时召开白虎观会议,正式钦定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古人所说的“纲”,是指捕鱼提网的总绳,总揽全局,纲举目张正是此意。一个国家、一个家庭、一个团体,即使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也总得有主从关系,有上下关系,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是自然的原则。但如果只讲主从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那就意味着主从之间的绝对尊卑和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这是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

宋代以来的思想家们曾对“三纲”有过广泛的讨论。按朱熹所说,后世流行的“天下无不是底父母”是北宋理学家罗仲素最先提出的,后来的王夫之将这句话的发明权给了朱熹的老师李延平,但无论是谁说的,理学家们都把父母看成是“绝对权威”,即使父母犯了错,也要子女谅解父母的错!为什么要谅解这个错?按理学家的解释,子女对父母不能锱铢必较,如果非要分出一个对错来,就有可能闹出臣弑君、子弑父的悲剧。据此,朱熹的弟子陈了翁提出,臣也不应“见君有不是处”,提出“天下无不是底(的)君”。这里的意思一样,不是说君主是真理的化身,永远都不会犯错,做臣下的不能有任何怀疑,而是说为了维护君主的尊严,维护江山社稷,要原谅君主的错。

但这种理论只流行了几百年,到了明末清初,情况就发生了改变。王夫之在《读四书大全说》中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认为“天下无不是底父母”是出于人的自然情感,而“天下无不是底君”是无端套用,二者不是同一个理。与王夫之同时代黄宗羲作《原君》,明确提出君主的职分是以“天下为公”,但后世的君主违背了作人君的本怀,他们为了一己之淫乐,忍心“敲剥天下之骨髓”,结果成了天下的公害。同一时代的顾炎武提出了更为深刻的见解,将“国家”与“天下”区分开来。认为改朝换代,不过是一家一姓的事,保江山社稷,那是当权者的事,但如果民族的根本利益、礼仪道德被破坏,草民百姓、贩夫走卒都要起来反抗。这就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意思。今天,古代三纲中的君臣关系已经不存在,古人心目中的“天下”在现在也就是“国家”,古代的君臣关系现在已经转换成了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在民主的政治体制下,“君为臣纲”也就是“国为民纲”,“忠于祖国”就是现代爱国主义的应有之义。

过去有人在批判“三纲”之害时,提到“君要臣死不得不死,父要子亡不得不亡”,说这是三纲的极端发展。此言无据。古代官方文件中从来没有这种规定,也从来没有哪一个思想家敢提出这样的伦理规范。这是小说的炒作,是针对君主专制和宗法制度而发的。只能说在中国古代的君主专制和宗法制度下,臣子、儿子在某种极端的情况下生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而不能说中国古代有这样的伦理道德观念。另外,君臣关系与父子关系在古代中国虽然“同理”,但不“同质”。所谓“虎不食儿”,父亲真要自家的子亡,那也是“大义灭亲”,是自己的儿子犯了大过,在国法与亲情面前选择了国法,属于正义之举。中国古代的君主集权是逐步加强的,越到后来,臣的地位越是降低,君臣关系也越紧张,在这种情况下,君若要臣死,臣很难做到不死,这个问题从根本上讲,与其说是“君为臣纲”这一伦理规范的恶性膨胀,毋宁说是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发展到极端的结果。

倒是“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自有出处。根据程颐的意思,男人娶寡妇为妻,是一种失节行为;寡居的女子改嫁,也是失节行为。一个人即使贫困致死,也不能失去品节。古代寡妇再嫁,是因为经济上会失去保障,只得改嫁以求生存,程颐对此是很清楚的,但他认为守节比求生存更重要。程颐当时说的,男人、女人都得讲节操,不完全是针对妇女。据研究,程颐这一言论在宋代影响甚微,到了明清时代,由于程朱理学成为正统思想,女性守节之风才弥漫朝野。清人方苞曾提到:“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言,虽村农市儿,皆耳熟焉。”明清时期出现那么多誓死守节的“烈女”,与中国古代男女极端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是大有关系的,“夫为妻纲”这条伦理规范在一定程度助长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

中国古代男女是不平等的。《礼记》中早就有了“三从四德”之说,认为女子生来不如男,应该听男人的话,不能按自己意志行事,只能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该篇另有“五不取”、“七去”之法。“五不取”即五种家庭出身的女人不能娶;“七去”即男人在七种情况下可以离婚。女子“四德”包括德、容、言、工,就是说做女子的,第一要紧是品德,能正身立本;然后是相貌,出入要端庄稳重,不可轻浮;然后是言语,与人交谈要会随意附义,懂得该言与不该言;然后是治家之道,包括相夫教子、尊老爱幼、勤俭节约等方面的细节。东汉时代的班昭(班固的妹妹),七十多岁时写成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女德”的著作《女戒》,基本上是《礼记》的发挥。这本书现在还有无意义,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总的看来,在中国传统社会,女人与男人之间的政治、社会地位极不平等,男尊女卑,内外有别,许多针对女子的伦理道德规范是单方面的、不公正的,今天已经成为历史的陈迹。当然,在现代的家庭生活中保留一点“内外有别”,这是男女分工的需要。至于德、容、言、工“四德”,若剔除其宫廷性、封建性的尊卑观念,保持“东方女性”的端庄温柔,多一些“窈窕淑女”,少一些“野蛮女友”,还是值得提倡的。

为什么要反对三纲五常,三纲五常的负面影响(1)

二、“五常”在今天仍然适用

长期以来,人们常将“三纲”与“五常”并称,简称“纲常”,但“常”与“纲”却有不同。“三纲”是对君臣、父子、夫妻三伦的政治、社会、家庭地位的主从、高低、尊卑的某种定位,而“五常”则是五种基本的道德原则,是对一切社会阶层的要求,性质大不一样。比较而言,“纲”以定尊卑,“常”以扬德性。“常”的本意是“永恒”、“不变”,即任何时代、任何地方都无需改变的道德原则。

按孟子的“四端”说,仁是“恻隐之心”,“义”是“羞耻之心”,“礼”是“辞让之心”,“智”是“是非之心”,“信”没有解释。但在孟子那里,人能够具备这四种“心”,已是足够的善。孟子用的大致属于道德心理学的解释。班固说:“仁者,不忍也,施生爱人也。义者,宜也,断决得中也。礼者,履也,履道成文也。智者,知也,独见前闻,不惑于事,见微者也。信者,诚也,专一不移也。”概括而言,“仁”就是关爱他人,“义”就是行为适当,“礼”就是行事有矩,“智”就是遇事不惑,“信”就是诚信不移。无论哪种解释,“五常”中的任何一常都值得提倡,是任何时代都适宜的“恒常之道”,今天仍然没有过时。

古人将“三纲五常”连到一起,统称“纲常”,是因为他们认为“三纲”和“五常”都是“礼”的一部分。冯友兰在他的《新理学》中说“社会制度是可变的,而基本道德则是不可变的”,把“三纲”和“五常”分开了,这是他的高明处。从现代伦理学的角度看,“三纲”属于伦理制度,是可变的;而“五常”属于道德原则,具有稳定性。中国古代的思想家由于时代的局限,他们将“礼”的总原则和“礼”的具体的形式混到一起。后人不明白其中的道理,也不加区分地将“三纲五常”放到一起批判,“五四”时期的很多思想家就犯了这样的错误,这是不利于清理中国传统道德文化遗产的。

从今天的角度看,封建专制主义制度最大的缺失就在于维护等级和特权,践踏人的个性和尊严,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也深刻地打上了这一时代的烙印。“五四”新文化运动以“道德革命”为先,将“三纲五常”这一中国传统道德的核心价值观作为攻击的靶子是理所当然的。在中华民族处于生死存亡的关头,人们反思传统,看到传统的不足,甚至不惜用全盘否定的方式来激发国民的觉醒,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用激进主义的方式全盘否定传统伦理道德,只见糟粕,不见精华,将孩子和脏水一起倒掉,也是不可取的,值得我们重新反思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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