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有功受赏,有罪受罚,这是自古不变的道理。不过官员的惩戒制度发展到清代时有了新的突破,不但惩戒事由和惩戒种类规定得更加齐全、明确,而且有关政策已相当完备。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区分官员的“公罪”与“私罪”。
官员有违法违纪的行为,无论是已构成刑事责任,还是属于行政责任,在清代时都称为“犯罪”。而在追究犯罪责任时,先要区分是公罪还是私罪。嘉庆二十五年,在一条上谕里曾对有关部门混淆公罪、私罪的问题进行了严厉的训斥。嘉庆帝要求在处分则例里必须写明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然后再进行相关的处罚。
由此可见,区分官员公罪还是私罪问题在惩戒及惩治犯罪方面尤其重要。清代要求首先要先区分公罪私罪,大体就相当于今天的“定性准确”。那么,如何区分公罪还是私罪呢?
这要根据两条:一是看错误属于因公,还是因私;另一条是看是否故意。两条相互参考,确定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比如办事效率不高,造成公文迟延,这肯定就是因公,属于公罪;如果贪污受贿,这肯定就是私罪。
但有时也不这么简单,还要看是否故意,比如处分则例第一卷里就有这样一条规定:“凡部院衙门办理议叙(奖励)、议处(惩戒)事件未能允协”,就是办得不够公平合理,有的重了,有的轻了,这都属于公罪。一般将主办官员罚俸六个月或九个月,将部门负责人罚俸一个月或三个月。
但在处分则例第二卷中又规定,如果承办议处事件,在援引有关规定条文时,有意“割裂”、“增删”,“致应行议处人员或免议或减议者”,这实际上就是有意包庇了,这就属于私罪,要将承办人革职审拟。
因此,大体上可以认为:凡是工作中的过失性犯罪,都属于公罪,而目的在于营私舞弊,与政事及官员形象都有密切关系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属于私罪。区分公罪、私罪有什么用处呢?主要是为了正确掌握标准,合理使用处分等次,即现在所说的“处理恰当”。其原则是:公罪从宽,私罪从严。具体体现是:
第一,犯同样错误,系公罪者处分轻,系私罪者处分重,如违反制书(皇帝诏书的一种)者,系公罪者革职留任,系私罪者革职;违反诏令者,系公罪罚俸九个月,系私罪罚俸一年,等等。
第二,公罪处分,除了涉及盗案及钱粮亏空等重大事例外,其余不影响升迁和选调重要职位;而私罪根据不同情况有程度不等的影响。
第三,公罪被判罚俸、降级留任、降级调用者,可用加级、记录抵消,而私罪所受处分要实际执行,不准抵消。
第四,官员受到降级调用和革职的处分后,中下级官员属于“因公获咎”的可以拿钱捐复原职,如属于私罪的则不能捐复。
清代为何要区分公罪、私罪,并实行公罪从宽、私罪从严的政策?乾隆皇帝曾有段精彩的论述,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一日,皇帝上谕说:“且因公者,事虽重大,其情实轻;因私者,事虽细微,其情实重。自来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真古今不易之论。”
乾隆皇帝说的这番话应该说讲得道理比较深刻,也是当时区分公罪和私罪的立法思想。清代这种特有的公罪、私罪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最注重人性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官员怕犯错而不敢有所作为的情况,或者话一句话说:不怕做错事,就怕不做事。只要是为国尽力,犯罪也情有可原,但要是为了营私那就是罪大恶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