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营私舞弊”指员工借职务的便利,以不正当的方法和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严重失职”,是指劳动者没有遵守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其工作职责的约定,并且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偏离职责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行为。“重大损害”,一般来说是直接经济损失,不同的企业,因为经营规模和所在行业的特点的不同,其重大损害的标准也不同,实务中往往会参考企业的整体规模、经济效益、损失金额、员工的人数及收入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有认定标准呢?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3款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把法律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重大损害”变为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非常必要。
最重要的是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哪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规章制度,把重大损害的具体标准,细化范围和情形,并遵循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及公示程序,直接规定在规章制度中,一旦发生争议,可以作为判断损害重大与否的重要依据,以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