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功能,宏观调控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4-05-17 02:14:53

前言

关于地方对于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所做出的贯彻措施,与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措施是不同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调控行为、措施,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形成稳定的协调制度,因此不宜将二者进行混淆。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功能,宏观调控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1)

问题

【讲义p256】协调制度的构建,主要是对中央内部分工合作问题予以建议。请问如何构建中央与地方的宏控协调制度(不是说地方也要享有宏控权,而是地方如何贯彻中央的宏控政策,地方行政以及中观、微观调控配合中央中央宏控政策)?

解答

一、问题本身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我国的宏观调控部门主要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组成。宏观调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完善经济、法律手段,改善宏观调控体制。鉴于宏观调控部门的重要性,有必要对其法律地位和职权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未来我国的“发展规划法”“财政法”都应当对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职权作出规定。

明确宏观调控部门各自的职责权限是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的前提,没有明确的分工,综合协调机制就无法建立起来。与此同时,建立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协调机制同样重要。当其各自权限/职责不明确、不完善时,综合协调机制的重要性就凸显。因为这些部门之间的职能及业务各有优势和侧重,并有各自的体系,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关系,所以难免产生各自的部门偏好,缺乏合作精神。与宏观调控部门各自的地位和职权不清相比,宏观调控部门彼此之间缺乏沟通,缺少合作,相互之间无法监督的问题更为突出。

【例如,国债对财政和银行都有重要影响。作为弥补财政收支缺口的基本来源,国债直接制约着财政运行;作为货币供应的一个重要工具,其对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都有重要影响。长期以来,在国债问题上,基本上是"各搭各的台,各演各的戏",致使国债发行成本居高不下。因此,只有建立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法律制度,才能明确在制定和实施哪些事项和政策措施之前,主管部门必须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以阐明这些政策措施将对其他部门产生的影响,或者征得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明确这些跨部门决议的法律效力;才能建立起相应的制约制度,保证这些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才能建立起一套科学、高效的协调和协商机制;才能使调控中的随意、偶然的协调和协商成为依法实施的法律行为。】

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建立,有赖于具有经济法理念的“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因为经济法的产生恰恰是国家干预、调控经济的结果,它是保障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法律形式。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遵循平衡协调等原则,以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经济法既关注市场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又授予政府经济管理的权力,同时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和程序作出规范。经济法的本质之一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具备平衡协调、调控权力法定等理念的"宏观调控法"也就能够承担起建立该制度的重任。因为唯有该法可以超出单一的宏观经济政策,对规划以及财政、金融、产业等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制度作出规定,以作为各自领域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只有该法可以明确规划、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之间的关系,建立起彼此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综合协调制度,保证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和统一。

从某种意义上说,保证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和统一,完善不同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制度,是“宏观调控法”的独特价值及核心价值,也是制定该法的主要意义所在。此外,"宏观调控法"在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时,应当吸收“控权”的思想,其具体制度的设计应当保证政府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

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协调配合,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第十七章“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中规定,要“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增强宏观政策协同性”,"加快推进宏观调控立法工作"。因此,要充分发挥科学的宏观调控制度优势。

未来的"宏观调控法"应当明确不同经济调控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在法律中可以作出以下规定:(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调控部门相互之间,可以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经济政策的制定或者实施形成协调配合机制,使政府各个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法律化;(2)一方认为其他方规划或者经济政策的制定或者实施违反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应当及时认定和处理;(3)一方认为其规划或者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其他方配合的,可以通过协调配合机制要求其他方给予支持。

总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主要提供不同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调控行为、措施,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形成稳定的协调制度,避免宏观调控部门各自为政,以提高宏观调控决策和执行的效率;同时可提供一种解决不同部门之间争议的途径,在不同部门之间形成一定的制约和监督,避免宏观调控措施彼此之间相互冲突和抵消,削弱宏观调控的功能,影响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就地方贯彻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具体措施而言:

1. 法律规范的依据: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通常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或法规形式予以确立的。地方政府在贯彻这些政策时,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

2. 法定职责的履行:地方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承担着一定的职责和权限。在贯彻宏观调控政策时,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3. 上下位法的关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往往是高于地方法规的,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地方政府在制定或修改地方法规时,应当与中央政策保持一致,并确保地方法规与中央政策相衔接,不与中央政策相抵触。

4. 指导性文件的遵循:中央政府可能会发布一系列的指导性文件,如通知、指示等,用于明确宏观调控政策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指南。地方政府应当认真遵循这些指导性文件的规定,并在实践中加以执行。

5. 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在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当接受法律监督,确保依法履职。同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未能有效贯彻中央政策的行为,地方政府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地方如何贯彻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需要依据法律规范,履行法定职责,与中央政策保持一致,遵循指导性文件,接受法律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能够确保地方政府在贯彻中央政策时依法行事,有效推动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二、体系定位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宏观调控法——《经济法学》P281-P286

三、学习方法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由于大多数国家的宏观调控属于综合协调型,因而可以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宏观调控部门一般不是单一的。建立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协调机制同样重要。当其各自权限/职责不明确、不完善时,综合协调机制的重要性就凸显。因此,需要在明确宏观调控各部门的职权的基础上,进而分析综合协调制度

四、问题点评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该问题是关于地方对于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所做出的贯彻措施,与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如上文所述,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措施是不同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调控行为、措施,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形成稳定的协调制度,因此不宜将二者进行混淆。

2023年6月10日

知行法学经济法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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