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纯粹的审美判断似乎与任何概念化和规范化的努力没什么关系,它属于愉悦,而不涉及认知,因此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将范例及其潜在的力量限定于审美领域。然而,这并不妨碍将它应用至其他领域,尤其是道德与科学领域中。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提出,道德哲学的首要任务是找到反思性道德判断中所隐含的规则与原则。他认为,依靠这些规则与原则,再加之具体情形下所形成的信念,就能够推衍出面对具体的道德情境时,我们倾向于做出的直觉性判断。但是对于规则这样的东西,我们或许不应该如此乐观。塞涅卡在其写给卢西留的信中曾提到,“规则所展现的认识路径很长,而通过范例则很短且效率更高”。尤其是在道德实践中,道德上合适的范例(exemplar)所起的教导作用或许比一系列道德行为规则更为显著。同样,相较于原则或概念,人们在道德教育中更愿意使用具体例证,如神话、寓言、童话、传记乃至生活中的片段等,它们更易于取得成功的道德教化,其中原因正在于道德知识存储于各种例证与故事之中。
当我们在科学教育、实践及科学哲学领域中讨论范例时,其情形与道德领域有诸多相似,区别在于范例所指代的具体对象有所不同。如果说道德范例指道德上典型的人、生活、语言及行为的话,科学范例既可能是库恩所称的科学理论,也可能是在概念表征中与概念相对或处于某个概念之下的具体对象,如我家客厅里的沙发便是“沙发”的范例。
在库恩看来,科学实践在常规科学与科学革命这两个阶段之间交替出现。常规科学时期会有一系列“难题”,而科学家在探究的过程中使得这些难题得以解决,继而这些难题的解决方案越来越为人所知,成为这个领域中的范例。库恩正是在其《科学革命的结构》第二版后记中引入范例这一概念。他指出,由于“范式”(paradigm)一词假定其自身有一定时限,因此用“范例”来替代之。进一步说,学生在开始接受科学教育,理解具体的“难题—解决”方案时,都会从学习完全相同的难题范例开始,如倾斜的飞机、开普勒轨道及游标卡尺、量热计、惠斯通电桥等仪器。而那些学习某一科学学科的人也希望知道这一学科中有哪些具体范例。尽管我们并不能说范例集合是完全固定的,但无论是生物学还是物理学或其他科学,一般都已对本学科的范例构成形成某些共识,学习者自然也清楚那些已经被拒斥或已被否证的观点。
当然,库恩有如此转变,可能与他对科学理论的理解有关。从根本上说,库恩对科学理论的解释是经验性的,它是“通过范例以及根据范例进行的其他应用建模的符号概括”。这一点被T. 尼克勒斯做了进一步拓展,他把库恩的范例观与基于案例、模型的推理相关联。在他看来,既然范例在库恩的科学解难中如此重要,那么至少从常规科学看,库恩的科学理论就是基于案例或模型的推理理论。对于科学解难,尼克勒斯比库恩的描述更为细致,它至少包括基于规则的、基于案例的以及基于模型的解难。而后两个则完全可以置于一般意义上的范例主义框架下,它们涉及两个最重要的特征——类同性与相似性。
我们不妨再来看另一种意义的科学认识范例。一般认为,在讨论如何获得关于某个对象的认识时,范畴化的过程是通过激活认知主体所拥有概念的某个或某几个范例的心理表征来实现。当然,或许还有其他路径能够实现对概念本身的把握,如直接用一个或多个具体范例乃至范例的类型来表征,如我们可以通过所见到的某一类狗,或者第一次习得“狗”这一词时见到的某些狗来表征“狗”这个概念;“裤子”概念的表征可以通过某条花裤子或者花裤子这一类型来达成。
然而,S.斯蒂奇对于以上任何一种路径都比较悲观,认为涉及范例或原型进路都难以为概念表征提供什么解释。其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大多数概念都有其独立的范例模型与原型模型,它们会让认知者产生不同的预测,这会使得认知者尝试通过实证途径来研究哪个模型更好,而通常的结论则会表明两个进路都不能完全说明心理表征问题,即使对于诸如水果、鸟等这类最简单的概念也做不到。二是相同的概念表征在不同领域中的操作完全不同,无论是性格外向的人、共产党员、体育爱好者等衍生的社会概念,还是苹果、狗、水果这样基本的自然概念,均有不同的操作方式。
尽管如此,斯蒂奇却认同这样的共识,即概念表征是涉及范例、原型的复杂活动。从根本上看,它关系到范畴如何形成的问题。如果结合范例的话,那么范畴化过程通常是首先激活相对于某概念的范例的心理表征,然后评价范例与待范畴化的对象之间的相似性。通过肯定性范例或者范例类型的表征来实现概念的心理表征,这一方法可以延伸到新目标分类情形之中。它诉诸相似性,只是目标被范畴化为它们与肯定性范例间的相似功能罢了。
从以上所描述的范例在科学教育、科学实践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看,它与运用定律或原理有着很大的不同。当然,如果我们只考虑那些高度理想化的现象,而且对其又有准确的演绎性解决方案,那么除了范例允许运用之前方案又不必然要从头解释每个新现象之外,似乎没有什么形式上差异。然而,在现实世界现象的情形中,范例常常包含大量的额外知识,有更正、规范化、近似化的效果。但这些却不能从基本定律中推出来,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范例描述了将定律与现象关联起来的每个步骤。这样看来,在具体情形中范例建基于某些定律之上。通过重新运用来自范例的衍生步骤,我们不仅(重新)运用了定律,还有关于更正、近似化等额外的知识。范例主义融合了定律的生产性(productivity)与具体解释的特别性(specificity)。尽管特殊主义强调只存在特定现象的具体解释,但范例主义通过重新运用(部分)解释来说明新现象,这就意味着它利用了这些解释。不过对于解释来说,范例主义需要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哪个在先解释可被视为范例。
当然,无论是利用范例进行科学理解,还是在概念表征中引用范例,都蕴含着惯用的解释与论证方式,即有限情形的强论证(a fortiori argument)。具体来说,它们都是针对单个被挑选出的情形,却又进一步主张在该情形中所持的观点或形成的认识同样适用于更为普遍的情形。这样的范例化实践在科学、艺术乃至日常生活,尤其是学习活动中随处可见。不过作为一种方法,我们似乎不得不承认C. 艾尔金所言,范例化的过程是个选择的过程,它常常是通过遮蔽、贬抑或边缘化其他范例而呈现出某个范例的特征,毕竟“没有任何事物能够做到它是调色板上唯一值得选择的颜色”。尽管如此,艾尔金没有否定范例理论作为科学理解、科学实践、科学认知的方法论意义,只是说在范例的选择上或许存在认识的偏见。从范例对实现认识目标如特征概括的积极效果看,它的认知贡献或许就在于所选定特征的范例化的具体表现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对那些特征加以准确范例化的东西都在某个恰当语境中作出同样的贡献,恰如一个表现出分子结构的DNA分子,任何表现出同样结构的东西都有能力在我们理解DNA中承担相同的功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应用知识论研究”(18BZX100)、浙江省社科规划之江青年学者课题“涌现论马克思主义研究”(18ZJQN04YB)阶段性成果)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方环非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