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彻底思考下列案例,甲的意思表示究有何种瑕疵,如何归类?甲得否主张其意思表示为无效,或撒销其意思表示?试分析其所涉及的利益衡量及可能的规范模式(请耐心思考,不要急于查阅“民法”规定!法律思考先行于查寻法律规定!):
1.甲在白沙湾新筑别墅,乙再三赞羡其精致幽雅,乃度假写作之处。甲对乙曰:“今夏借汝使用。”内心实欠真意,乙明知(或不知)甲内心的真意。
2.甲于诸友人中,与乙之交情最深,欲赠某车,为避免人情困扰,乃与乙假装做成买卖。
3.甲不知其妻已购买新出品的录影机,仍向乙订购一部
4.甲误认某木材堪任大厦栋梁而购买,实则此该木材的品质仅可用于建筑普通房屋。
5.甲于木栅仙公庙南天门前见一乞妇,欲赠百元,误取 10 万元支票交付之。
6.甲受乙胁迫(或诈欺)将其传家古玉贱卖于丙(知情或不知情),并即交付之。
第一项 问题的提出
私法自治体现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系将企图实现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因此意思表示必须健全,使足实现私法自治。所谓健全,指无瑕疵,即意思与表示一致;所表示者,为内心所欲;意思表示自由,不受诈欺或胁迫。
对前揭例题的六个案例,初步加以观察,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现象,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所谓的“瑕疵”(不健全)。再进一步加以分析,其瑕疵可分为两类:一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例题1~5);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例题 6)。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指行为人客观上所表示的,与其内心所意欲的,并未互相合致,学说上称为意思欠缺或非真意表示,亦有称为意思表示本身的瑕疵,此项意思瑕疵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表意人知其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为意思表示。即其意思的欠缺,系出于表意人的故意,是为虚伪表示(例题1、2)。虚伪表示又有两类:一为单独虚伪表示,即表意人一方所为的虚伪表示(例题1);二为通谋虚伪表示,即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表示(例题 2)。
(2)表意人不知其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为意思表示的,即其意思的欠缺,为表意人所不自知,是为错误(例题 3~5)。错误可分为两种:一为意思形成上的错误,即基于错误的动机而为意思表示(例题 3、4);二为表示上的错误,即外部表示与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例题5)。
如何区别意思表示瑕疵的各种情形,使其发生不同的法律效果,系法律行为上的核心问题,
第二项 意思自主与信赖保护意思表示具有瑕疵时,应如何加以规范,定其效力?学说上有三种见解:
(1)意思说:以表意人内心的意思为准,强调意思表示的成立,必须有内心的效果意思的存在为基础,外部表示仅是内心的公开手段或证明方法。若无内心的效果意思,则外部的表示实无依据,应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以保护表意人。
(2)表示说:以外部的表示为准,因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如何,实难查知,故应就其表示所创设的外部状态,及由此可推知表意人的表示意识及效果意思的存在,赋予法律上效力,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及交易安全。
(3)折中说:以意思说及表示说咸属极端,顾此失彼,故须折中两者之间,或以意思说为原则,而以表示说为例外,或以表示说为原则,而以意思说为例外,期能适当调和表意人及相对人的利益,兼筹并顾,以维护交易安全。
以上三说系以意思与表示的对立性为出发点,乃传统的思考方法然诚如拉伦茨教授所云,意思表示之所以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效力基础(Geltungsgrund),非仅在于意思或表示,而是在于意思与效果的协力,即法律行为上的意思经由表示而实现,仅能在表示之中,而不能在表示之外获得法律的承认。
意思与表示构成功能性的一体性,具有双重作用:①使表意人可以之为手段,实现其内心上的法律效果意思;②经由其表示而使他人可为认知。意思表示系一种人与人间的社会沟通行为,乃相对人信赖与了解的客体。意思表示的双重作用一方面使表意人得自主决定其私法上的行为:他方面亦系表意人应对其意思表示瑕疵负责的归责原因。相对人信赖的保护,乃私法自治上自主决定的当然结果及其必要的调剂。②
第三项 现行“民法”的规范模式关于意思表示的瑕疵“民法”于第 86 条至第 93 条设其规定。为使读者对法律行为制度上的核心问题有更深刻的理解,先提出两个基本问题,请读者阅读上开条文,彻底思考:
(1)现行“民法”究采意思说、表示说或折中说?就立法政策言,是否妥适?
(2)例题中的六个案例,应如何定其意思表示的效力:何者应为有效、无效、效力未定或不得以其无效对抗第三人?
为便于观察,将现行法上的规范模式,图示如下(借助案例,思考理解体系构造上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以及规范目的,不要强行记忆):
如上图所示,现行“民法”系区别“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种基本类型加以规定,而发生三种不同的法律效果,
(1)有效:单独虚伪表示原则上有效。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意思表示之效力,其例外影响意思表示效力的,如关于当事人资格或物之性质的错误,以及意思表示不自由。
2)无效: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单独虚伪表示为相对人明知者,亦属无效,得否对抗善意第三人,法无明文,通说认为,应类推适用通谋虚伪表示的规定,其无效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得撤销:错误的意思表示得由表意人于自意思表示后1年内撤销之,但对于相对人或第三人之信赖利益应负赔偿责任。受胁迫或诈欺的意思表示,亦得撤销。其经撤销者,视为自始无效,受胁迫意思表示的撤销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受诈欺意思表示的撤销,则否。之所以规定得撤销,在使表意人有所选择。
综合言之“民法”系以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合理规范表意人的保护与交易安全,尚属妥善的立法。关于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定,最足表现立法政策上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现行“民法”规定的解释及法律漏洞的填补,应本诸立法上的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致力于调和表意人“自主决定”及相对人的“信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