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纠纷
(一)不动产权利确认纠纷
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上讲,诉的种类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司法解释规定的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引起的物权纠纷,应指确认之诉的类型,即原告起诉确认存在或不存在物权法律关系。因物权侵权提起的给付之诉,如诉请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引起的物权纠纷。
从诉讼法上讲,“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引起的物权纠纷”应当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物权纠纷”中,
关于物权确认之诉的纠纷类型,包括以下三类:
1.第32个三级案由“物权确认纠纷”项下的全部纠纷,包括所有权确认纠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和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2.第48个三级标题共有纠纷项下的第1个四级案由“共有权确认纠纷”;
3.第55个三级标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项下的第1个四级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二)不动产分割纠纷
此类纠纷,应当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48个三级案由“共有纠纷”项下的第2个四级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确定案由。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是,离婚案件和分家析产案件中,分割共有房屋是否应当属于不动产纠纷
(三)相邻关系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47个三级标题“相邻关系纠纷”项下的7类四级案由,均属于不动产纠纷,包括: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四)占有保护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据此,《物权法》并未将占有规定为物权,而是将其视为因合同关系等产生的一种事实,是占有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因此,因占有关系产生的是否属于物权纠纷,存在一定疑问。
与《物权法》规定有所不同,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则规定了六类纠纷,分别为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和占有保护纠纷。
据此,尽管从实体法角度讲,占有并非物权的一种,但在诉讼法视野下,将占有保护纠纷视为物权纠纷,当无疑义。不过,鉴于占有只是一种财产利益,并非民事权利,不能作为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因此,不动产占有纠纷均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占有保护纠纷诉讼”项下的4个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占有消除危险纠纷”和“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均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下图为三大物权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梳理图:
二、合同纠纷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此类纠纷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9个三级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项下的全部纠纷类型,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转让合同纠纷、互换合同纠纷、入股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和出租合同纠纷。此外,《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6~118个三级案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和“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尽管未被冠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名义,但如纠纷案件中涉及农村土地承包问题,也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关于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在司法解释未出台前,关于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不动产纠纷,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100个三级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项下还包括9个四级案由,分别为:(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中,第(3)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司法解释表述一致。
因此,司法解释出台后,实践中对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纠纷范围应仅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00个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四级案由,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100个三级案由的全部9项案件类型,不仅限于第三个四级案由。
对此,最高法院法官于2015年8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上述问题予以澄清。该文表示,最高法院对该问题的观点是: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四)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在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的政策背景下,各地法院应当依据当地政策,对“政策性”房屋的种类、范围进行理解,这也是司法解释将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规定为不动产纠纷的主要原因。以北京地区为例,政策性房屋的范围包括两限房(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自住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优惠价房、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及公租房等享受国家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房屋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下图为四大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梳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