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医疗的属性上看,医疗可以分为消费医疗与严肃医疗。简单的说,消费医疗,是指以提高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目的,强调自主选择;严肃医疗,是指以疾病诊断、治疗为目的,强调医疗知识、临床实践,患者的自主决策性较低,而且提供医疗服务往往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医疗美容属消费型医疗,主要以就医者的美容需求为目的、以医疗技术为手段实施的医疗服务。
因医疗美容引发的纠纷虽然与严肃医疗一样同属于医疗纠纷,但由于医疗美容纠纷的消费属性导致在诉讼中的各方面与严肃医疗相比存在很多不同的地方。这些不同之处,使得在处理医疗美容纠纷诉讼中需要注意不同的侧重点。本人根据多年来办理的大量涉及公立医疗机构、医美机构的医疗纠纷的经验简单梳理如下。
1.案由选择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当存在责任竞合时,受害方可以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严肃医疗中,因医疗纠纷导致人身损害的,常用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因在于严肃医疗中往往是对身体造成器质性的侵害,损害后果较为明显,案件争议的重点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诊疗规范、常规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上面。同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最高法审理医疗纠纷的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的具体的规定,所以诉讼中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更为合适。
然而,在医美纠纷中,由于损害后果不严重,就医者往往的诉求是退还医疗美容费用以及后续修复费用等,同时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美纠纷中可以适用,使得医疗服务合同案由更为合适。
另外,如果医疗美容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资格,那么属于无证行医,此种情况在也较为常见,该情况下更不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可以选择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或者服务合同纠纷案由进行诉讼。
2.医疗过错方面严肃医疗中,针对医方的过错集中于对诊疗行为上面的分析,即整个诊疗行为是否有违反诊疗规范、常规,需要结合相关诊疗指南对诊疗行为尤其是对术前的诊断和准备、术中的操作和防范以及术后的护理等做重点分析,并形成完善的分析意见提供给鉴定机构,以获得理想的鉴定意见。
医美纠纷中,医方的过错不仅仅包括对医美手术操作的分析,还需要仔细分析病历书写是否合规、是否进行篡改、伪造等情形,以及对医疗机构的资质、诊疗范围和医务人员的资格、多点执业备案情况、医生处方权情况等各种资质情况进行核实。
其原因主要在于目前医美机构仍以门诊部或诊所为主,医疗合规管理并不是很完善,在基础的资质上面存在很多瑕疵。所以,对于律师来说,处理医美纠纷更为复杂,需要更加专业的医疗法律知识。
3.损害后果方面严肃医疗中,通常情况下患者的损害后果较为明显,常常是“肉眼可见”,至少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实行)》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往往需要通过鉴定明确损害后果。
医美纠纷中,就医者的损害后果常常难以直接看出,有些是就医者的个人主观感觉不适,难以作出具体衡量。比如,双眼皮术后认为不美观或者抽脂术后出现凹凸不平等情形,难以确定明确的损害后果。
另外,医美纠纷中的后续治疗/修复费用也是经常主张的损失,但通常情况下需要实际发生后才会得到支持,在诉讼中需要特别注意。
也正是如此,医美纠纷诉讼中侧重于对医美费用的返还以及主张消法的适用。
4.医疗产品方面严肃医疗中,对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产品的合规性关注度较低,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有专门的科室对医疗产品以及医疗质量进行管理,较少出现使用不正当途径来源等不合格的医疗产品。
然而在医疗美容纠纷中,需要对医方使用的医疗产品进行核查,尤其是皮肤注射类产品,比如玻尿酸、肉毒素等器械、药品,在诉讼中需要重视。
5.医疗广告宣传方面严肃医疗以疾病诊断、治疗为目的,医疗广告宣传投入较少,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有的话也只是对医疗机构本身的宣传,对诉讼的结果影响很小。
医美机构中,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时常发生,医疗广告的合规性不足,在诉讼中也成为就医者用来攻击医美机构的武器。
6.法律适用方面医美纠纷除了适用医疗法律法规外,还会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在欺诈的认定以及是否应“退一赔三”等方面成为争议焦点,需要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
而严肃医疗通常只针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分歧较大,法律适用上以侵权责任法、证据规定为主,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综上,严肃医疗重视诊疗行为,诉讼的关键在于医疗损害鉴定,可以说是“医学为主、法律为辅”。
而医美纠纷不仅仅需要分析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合规,还需要熟练运用医疗法律法规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规范分析医方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需要对细节方面进一步深入挖掘,可以说是“法律为主、医学为辅”。
因此,对于律师来说,处理医美纠纷更加考验律师对法律专业知识和医学知识的结合。
当然,随着医美机构的进一步合规,当医美机构以医疗为主时,医美纠纷也将会回到“医学为主、法律为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