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型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怎么用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4-06-16 20:33:05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印发前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024年1月29日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郑州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定》和《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制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照分析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对拟建建筑与周边建筑日照相互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机模拟分析评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为建设工程是否满足日照标准提供技术依据的工作。

第三条 日照分析计算应使用通过住建部验收或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检测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四条 我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有日照要求或对周边造成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并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可结合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征求意见。

第五条 日照分析报告征求意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

(二)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

(三)日照分析图及日照分析影响结论。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正负零、外轮廓、户型、窗户位置等改变的,应当随调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七条 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应当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经现场测绘依法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二)在建、已批未建项目资料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现状建筑与档案资料不一致的,以现场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第八条 日照分析应由具备城乡规划资质或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注册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一、二级均可)执业资格,并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包括图纸和附件两部分:

(一)日照分析图应提供纸质和加盖编制单位电子章的文件各1份;

(二)附件包含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目录清单,需提供电子文档1 份。

第十条 资源规划审批部门应对辖区内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图纸及附件的电子文档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抽查检查复核调用。

第十一条 方案审查阶段,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具体包括:

(一)编制主体是否符合规定;

(二)分析结论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规划核实前,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对《日照分析报告》定期或定向进行抽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检查形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内五区(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区、中原区、惠济区)《日照分析报告》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各开发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各县(市)、上街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日照分析报告》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当建设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由相关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复核:

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因为日照分析产生错误或弄虚作假被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列为失信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时,按照各级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要求,需进行日照分析复核,复核合格后方可进行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日照复核单位。对日照分析的结果和结论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日照分析计算范围;

(二)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建模;

(三)日照计算参数;

(四)日照分析结论等。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提供用于日照分析报告的资料应详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或要求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日照分析结论的,建设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对出具的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日照分析结论错误的,编制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日照分析复核单位应出具真实、准确的复核结论,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日照分析复核结论错误的,复核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日照分析复核单位与编制单位不得为同一单位。

第十六条 经抽查复核判定日照分析报告结论错误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项目开工前,发现日照分析结论错误,相关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同级城乡建设等部门。建设单位需再次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复核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项目开工后、规划核实前,发现日照分析结论错误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一)日照分析结论错误的;

(二)使用未经住建部验收或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检测的日照分析软件的;

(三)日照分析报告图纸与归档电子文档不一致的;

(四)日照分析报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五)其他影响日照分析结论的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影响范围应依据相关规范确定。模拟方案日照分析结论作为资源规划审批部门的依据。当规划地块正式实施时,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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