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契约,什么是契约化管理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4-06-19 03:47:07

1900年迄至1949年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无论实际生活中,还是学者写作,大都使用“契约”一词。翻译外国法律或著作也都使用“契约”而不用合同。

1949年后,在50年代初中期,“契约”仍然在立法中占据主导的位置。直到1957年的各种法律文献中仍统一使用“契约”。但是已经出现“合同”与“契约”同时使用的现象。一方面,从1950年开始,各种苏联的立法文献和法学译著中,已经部分地开始使用“合同”。另一方面,“合同”也开始在学术界和实务部门中流行。1957年以后, “契约”基本上退出了立法文献,“合同”成为在民法中代替“契约”的词汇。

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我国古代是总帐、合同、案卷、条约和誓词等的总称。大到国家,小到婚姻;松散如合伙,紧密如公司的组建和活动,都可以视为契约。按其意义的不同,可区分为四类范畴:一是经济法律的,二是宗教神学的,三是社会政治的,四是道德哲学的。契约的外延十分广泛。

合同则只是针对特定事项的一种约定,当事人双方都必须按约定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古代,现代意义的合同只是契约的一种,契约的范围要比合同大的多,是把合同覆盖在内的。譬如在古代加入丐帮,要遵守其“三不留”和“四不准”的契约:“三不留”,即中途回家者不留,另谋生计者不留,中途当兵者不留;“四不准”,即不准偷盗抢劫,不准讹诈耍懒,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流氓鬼混。这是契约,不是合同。又譬如古代的地契、房契,就是今天的土地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性质是一样的,在这里契约就等于合同。

在汉语世界中,最适合描述社会一般关系的概念就是“契约”。相反,“合同”则是一个在内涵与外延上均小于“契约”的概念。 汉语“契约”的成立不一定需要平等的价值观,也不需要“完全”或完整,而“合同”却至少从清代起就已经附着了平等、对等、完整等意义。因此在汉语中,“契约”和“合同”的关系是上位和下位概念的关系而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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