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华法制文明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形成了独特的法律精神,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其中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言之有理工作室约请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党委*、院长夏锦文,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志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为我们展示中华法系的鲜明特色、文化底蕴、独特魅力。
言之有理:为什么说中华法制文明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夏锦文:我国是世界上文明发展很早的国家之一,法制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便产生了习惯法,夏朝之后的殷商进一步发展了奴隶制法律制度,至西周臻于完善。夏商周三代法制的发展,尤其是西周的礼乐刑罚制度,为中国封建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创新封建法典体制。西汉时形成的汉律60篇,两汉沿用近400年。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蔚为大观。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代表之作。
法律制度作为文物典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文明史上大放异彩。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体现着中华传统道德、政治、哲学、伦理等理念,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又寻求自然与社会秩序的和谐。这显示了中华民族在法制文明上的智慧,是独具匠心的设计,因而能够成为世界法律文化史上的典范。
言之有理: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哪些治理智慧?
夏锦文:中华法系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比如,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
王志强:注重事理、情理、法理相结合,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处理重大刑案时,要求官员严格引据成文法,适用错案严格归责的处分规则。例如,《唐律疏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在清代,对故意或过失导致判罚偏差的官员,《吏部处分则例》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同时,历代刑案和判牍文书的记载显示,裁判者们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等各种因素,而且在命盗刑案中也充分考虑司法的道德教化效果和礼法平衡的实现。宋代判牍中指出:“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顾培东: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无讼”是一个重要理念。古代社会所倡导的“无讼”理念,并不是主张杜绝纷争以及解决纷争的诉讼,而是提倡努力减少纷争,并尽可能用不通过官方正式诉讼的方式解决纷争。社会对“无讼”目标的追求,使得礼让谦和的道德观念备受推崇,而锱铢必较、睚眦必报则受到贬责,“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更加深入人心。依据这种理念,统治者应“好生”“为善”,做到“制五刑而不用”,以“其身正”而致百姓“无讼”,进而达到“至治”的境界。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讼”体现了我国古代社会人们对秩序的理解和追求。
言之有理:今天应当如何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夏锦文:我们要立足中国、挖掘历史、把握当代、面向未来,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入思考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如何赋予中华法制文明新的内涵,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比如,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人文关怀,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维护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王志强:我们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仍然需要面对纠纷化解、情理法关系等问题,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的慎刑、平等、恤刑等思想观念可以提供启迪。要根据时代发展、群众需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填补相关领域的空白,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顾培东: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代表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强调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与传统的“无讼”理念有许多相通之处,是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动体现。我们要推动人们对诉讼形成理性认识,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抑制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让“无讼”文化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言之有理工作室)
来源: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