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自古就有!咱们就给先来确定一下了,古代哪些人算是残疾人?
第一是,盲、失明,这属于视力残疾,先秦古籍中多用“瞽”、“矇”、“瞍”、“盲”、“眇”等单字词来表示视力残疾。
盲多指双目失明;眇多指单目失明;瞽、瞍(ɡǔ)是没有眼珠,矇(meng)有眼珠,睁眼瞎;
第二是聋、聩,听力残疾。生下来就聋的叫聩,可见,当时对先天性耳聋和后天性耳聋的区别已有初步的认识。
第三,喑、哑是指语言残疾,语言残疾是指不能正常地使用发音器官进行口头语言交流的生理缺陷。
第四,瘸、跛、孓孑、挛嬖(bi,四声),是指肢体残疾。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残疾和下肢残疾。《说文》的解释是“孓jué,无右臂也;孑jié,无左臂也”,是指上肢残疾。腿脚残疾,走路不平衡谓之瘸和跛,是指下肢残疾。挛嬖则指四肢都有残疾。如宋朝陆游《剑南诗稿·养生》中就提到“挛嬖岂不苦,害犹在四支(肢)”。
第五,驼、偻、佝偻、侏儒、偏死这是指躯体残疾这里其他的和今天的意思差不多,偏死不好理解,是指因中风引起的麻痹和瘫痪。
第六种是痴、呆、愚、疙,这是指智力残疾。其中这个疙,则是指当今的轻度弱智。
第七种是癫、疯、癫狂、狂疾,这是精神残疾,这些词语来表示精神失常之类的精神残疾。
这些词语的用法和现代的残疾人划分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出入。由此可见,古代中国人对各种残疾人给予一定的关注,进行了仔细的观察。古人用来描绘残疾人的用词丰富,能对不同类型的残疾人进行清晰的分类。这些为后来对各类残疾人的安抚、治疗和教育奠定了基础。
西周时期,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官制,在这套制度中,残疾人的管理被纳人体制之内。西周中央枢机设地官司徒主管民政,残疾人事务在其管辖范围内。《周礼·地官》规定:大司徒掌管王室的土地与人民,行养民之政,对残疾人实行减免赋税等政策。除了徭役、赋税的减免,当时还设置了医疗机构治疗病患,也是残疾人可能享受到的惠政。
春秋时,齐国的丞相管仲,又提出了一个非常人性化的政策,那就是对于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国家要管,而且是一边治病,一边管他的食宿,公费医疗,全部纳入政府津贴。
《晏子春秋》上说,春秋时齐景公在丞相晏子的劝说下,为残疾人赈米,而这条政策一直被历代皇帝延续了下来。此后,历代皇帝向包括残疾人在内的贫病不能自存者赐谷的措施成为常例。这种赏赐虽然并没有根本改善残疾人的处境,但毕竟体现了统治者对残疾人的关心,有利于残疾人的生存,无疑也是有利于残疾人教育的发荣滋长的。
先秦时期的医疗救济和养疾政策,在南北朝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建立了专门收容残疾人的“六疾馆”。该馆初创于5世纪末6世纪初,由信佛南朝齐文惠太子、竟陵王萧子良创设。
在两汉之际传人中国的佛教,到隋唐时期进入鼎盛期,寺院林立,这也使得佛教行善好施的慈善思想得到广泛传播,悲田养病坊在这一背景下创立。“悲田”就是对贫病孤老实施的布施,体现了佛教慈悲思想。唐朝时,僧人们开始在寺庙创办悲田养病坊。武则天统治时期,政府开始介入对悲田养病坊的创办和管理工作,民间慈善性质的悲田养病坊开始变为官办慈善机构。这类救济病患贫民的机构虽不是专门为残疾人而设,但残疾人从中得到关照是可以肯定的。
宋代到明清时期,除了延续前代宽疾、养疾、救疾等残疾人政策外,在具体制度方面又有新的发展。宋代创建福田院、居养院,收养残疾人、孤寡老人、乞丐等,这个就有点像今天的救助站了。
元朝在各地建立济众院、养济院,还设立惠民局,为贫病残疾人提供医疗救济。明朝承袭元制,太祖洪武年间建立养济院和惠民局,意思都是一样的,都是官方设立的救助残疾人的场所。
清代除继续办理养济院外,在康熙年间,还由民间力量创办普济堂,作为养济院的补充,救济鳏寡孤独贫病者。
总之,从先秦时代开始,历代统治者均注意对残疾人的宽、养等措施,创建了各种救济残疾人的惠民机构,创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残疾人生存环境。
《夜狼文史工作室》特约撰稿人:大胡子二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