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孀与孤孀的区别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4-06-21 02:27:13

古代中国人非常重视宗祧继承,而宗祧继承,则源自“血食”观念。古人认为“人死曰鬼”、“鬼犹求食”,就是说人死后虽然肉体已灭,但仍有饮食的*,就需要人世间的子孙定期祭祀供养。

而让祖先们血食不断,则是每个子孙必尽的义务。为了保证祖宗血食祭祀不断,这个家庭的男丁就不能断绝。

如果出现没儿子导致宗祧无人继承时,又该怎么办呢?那就需要通过过继嗣子的方式,来弥补血缘上的缺憾。

因此,就随之产生保障宗祧继承、解决祖宗血食祭祀问题的立嗣制度,即民间俗称的过继。

遗孀与孤孀的区别,(1)

之前曾有读者留言说,论过继,明世宗朱厚熜在众堂兄弟中是最有优先权的,因为他爹排行靠前,谁也越不过他去,过继必须按照长幼顺序来择取。

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因为律法和民间习惯法,从来没有必须按长幼顺序来选择过继的规定,只有按血缘远近的规定。

《大明律》(《大清律》延续明律)有云:

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亲生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

律法明确规定,无子家庭选择过继时,“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果这些亲属都没有时,才允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

也就是说,按律法,位于被过继第一顺序的是同父周亲,即同父兄弟的儿子,就是自己的亲侄(从子),并没有必须按照长幼顺序择立的规定。

遗孀与孤孀的区别,(2)

比如给明孝宗朱佑樘立嗣,他同父兄弟们的儿子,都位列第一顺序,出身四房的朱厚熜并没有优先权,反而因为是独子要率先被排除,所以他真得感激杨廷和来着,不是老杨的私心绝对轮不到他。

没有亲侄子时,就要从第二顺序大功亲属中选择,即同祖父的堂兄弟(从兄弟)之子,就是自己的堂侄(再从子)。

堂侄也没有时,就从第三顺序小功亲属中选择,即同曾祖父的堂兄弟(再从兄弟)之子,就是自己的三从子。

如果三从子也没有,就要从第四顺序缌麻亲属中选择,即同高祖父的堂兄弟(三从兄弟)之子,就是自己的四从子(族侄)。

如果以上俱无,才能从袒免亲、即五服之外的宗族中,按昭穆论序择立嗣子。

遗孀与孤孀的区别,(3)

那是不是说过继嗣子,就只能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选择呢?当然不是,因为除了“应继”的方式,还有“爱继”。

何谓“应继”?何谓“爱继”呢?

“应继”就是前面律法所云的,必须按照宗族内部的亲疏远近来择取,选血缘最亲近的子侄为后嗣,以体现儒家强调的亲亲之义。

“爱继”就是无所谓血缘远近,但必须是本宗族内按昭穆论序择取,通俗点说,就是选择自己看着顺眼的同宗子侄辈做嗣子,这种方式有助于嗣子和嗣父母的新家庭更融洽、更稳定。

这两种立嗣方式在明、清两代都很常见,前者是以血缘亲疏次序为优先原则,后者则以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为优先原则。

明、清律有云:

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

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通过择贤择爱的爱继方式立嗣,只要不紊乱辈分,就不允许宗族拿应继次序去告争,官府也不允许受理这种告争。

为什么律法中有这一项补充条款呢?

很简单,就是基于维护被继承人利益角度才出台的,比如某甲无子,但他和亲弟某乙关系不睦,让他按照应继方式去过继某乙的儿子,某甲自然不愿意,所以才有爱继的产生。

遗孀与孤孀的区别,(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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