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为一体意思解释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4-06-21 22:28:56

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故意与过失是重要的概念,如,罪与非罪等由故意或过失决定。由于多数学者将生活与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混为一体”解释,为司法实践应用造成困惑。有人便设问:“刑法中如何定义故意和过失”,对该问题的回答从司法解释中的应知谈起。

混为一体意思解释,(1)

今日法律问答:刑法中如何定义故意和过失

一、司法解释中应知

我国不少司法解释对故意的认定有“应知”。例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司法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据此,应当知道免除了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

再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司法解释规定:“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可以认定或推定为‘明知’。”其中,推定便是“应知”,据此,公诉机关也免除了举证责任。

毒品犯罪中也有类似规定,如此等等。有人可能要问,“应知”《刑法》有规定吗?《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还真的规定了应知的内容。

例如,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应知是过失犯罪的内容。有人可能又要问,司法解释,或者刑法理论为何将应知作为故意犯罪的内容。

一方面,司法解释将应知解释为故意犯罪的内容,其目的之一减轻,或者免除司法机关的举证责任,同时也有维护司法权威的要旨。

另一方面,刑法理论将应知解释为故意犯罪的内容,主要是学者没有区分刑法与生活中的故意和过失。

混为一体意思解释,(2)

司法解释中应知

二、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规定了过失犯罪。据此,本法具体规定了故意和过失的内容,此就是学者常说的刑法中的故意,或者法律意义上的故意。但故意与过失并不是对立关系,过失也有“故意”的因素,如,交通肇事的行为人对“闯红灯”还是存在故意。据此,“法律意义上的故意”完整地表述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主观心理状态,即,也包括过失。

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是针对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定义,也就是适用故意和过失考察的对象是犯罪人。由于刑法的适用具有谦让性,据此,《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专门规定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以提示司法人员严格把握。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犯罪人对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会”发生。其中,“会”,是指必然发生。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犯罪人对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可能”发生。

刑法主流理论对直接故意的概念的定义没有疑问,如,法考辅导用书定义为:“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刑法主流理论定义间接故意的概念却产生了困惑,原因是将过失犯罪中的“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用在了概念中,如,法考辅导用书定义为:“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根据刑法主流理论中的间接故意概念,司法实践无法区分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例如,某人遭他人公然侮辱,为了制止非法他人非法行为出于教训的目的打了一记耳光,造成他人轻伤。根据间接故意的概念,“一记耳光”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过失犯罪概念,“一记耳光”不构成犯罪。

三、生活中的故意与过失

混同间接故意与过失犯罪概念,主要原因是多数学者将生活中的故意与过失用在刑法中。生活中的故意与过失是以权利人为对象加以定义,并与《刑法》禁止性规范相反,国家鼓励、支持生活中的故意。例如,“一记耳光”的例子,便是生活中的故意,司法机关对轻伤应依法认定正当防卫。

有人可能问,国家是否鼓励生活中的过失?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规则,国家当然支持生活中的过失。例如,《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等,即:“对正在进行行凶、*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与生活中的故意和过失针对的对象不同,定义生活中的故意和过失应当从相反角度出发。例如,刑法中的故意不包括善意,生活中的故意不包括恶意,据此,“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不构成犯罪。”可以定义为生活中的过失等。

混为一体意思解释,(3)

生活中的故意与过失

就“刑法中如何定义故意和过失”之难而言,究其原因还是教育问题,如,汉语中的“会”是英语中的“yes”,还是“may”,便有不同的结论。据此,从事法律研究倘若不了解汉语,或者汉语功底不深厚,解释故意和过失可能有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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