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称概述
1.问:什么是职称?
答: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才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
2.问:目前国家开设的职称系列有哪些?
答:目前国家开设的职称系列有:工程技术、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等学校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党校教师、实验技术、自然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农业技术、卫生技术、体育教练员、新闻、播音、翻译、出版、档案、文学创作、工艺美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艺术、民用航空飞行技术、律师、公证员、船舶等。
3.问:取得职称的途径有哪些?
答: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职称考核认定、职称评审、职称考试、职业资格对应等方式取得。
4.问:什么是职称评审?
答: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5.问:职称考核认定有什么规定?
答:对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及国家承认的其他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开展初级职称考核认定,对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指既有学历又有学位)开展中级职称考核认定。考核认定不含以考代评专业。
考核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级。经单位考核合格后,相同或相近专业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如下:
(一)大专、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中专毕业后,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本科毕业后未考核认定职称,后又硕士研究生毕业,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3年(其中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须满1年),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上述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形延长2年考核认定,需提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相关业绩材料。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考核认定思想政治专业职称不受所学专业限制。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考核认定中小学教师职称均不受所学专业限制。有从业准入要求的专业,须先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方可考 核认定相应专业的职称。
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认定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再次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首次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需转认另一个专业的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再次认定。其他情况只能考核认定一次。
二、职称申报推荐
6.问:哪些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我市申报职称?
答:凡是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在职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应提供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申报单位(工作单位临时变动的,可含原单位)连续半年以上的个人社保参保缴费记录;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我市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符合政策规定的技能人才。
我市行政区域外的非公有制企业(企业注册地在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被派驻我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
7.问:专业技术人员应如何申报职称?
答: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申报。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人按照属地原则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经申报人申报、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8.问: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是否可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答: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9.问: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能否申报职称?
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其是否返聘,不能再申报职称评审。
10.问: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能否申报职称?
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双肩挑,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申报职称。
11.问:中央、省驻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在我市申报职称?
答:中央、省驻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申报职称,应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管理权限,由其单位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在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12.问:本省其他地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
答:本省其他地市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市代评的,应由申报地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开具委托手续,经审批同意后可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
13.问:职称申报推荐程序是什么?
答:职称申报推荐实行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按照公开述职、考核答辩、考核评议、量化赋分、综合排序、集体研究等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审核申报材料,并在单位内部对通过人员名单、申报材料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14.问:职称申报需提交哪些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职称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真实性承诺书、职业道德评价表、量化评分推荐排名表、学历(学位)证书、现任资格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工作总结、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成果、奖励等材料。
职称申报使用河北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信息系统(http://111.63.208.196:8080/zcpsqd/home)进行填报,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有关填报、材料上传等事宜,具体可查询《河北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操作说明书》,或按照相关评审办事机构通知要求办理。
15.问:什么是结果双公示?
答:包括申报推荐公示和评审结果公示。
(一)申报推荐公示。用人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单位内部需要对通过人员名单、申报材料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要公布受理渠道,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6.问:职称评审材料审核报送流程是什么?
答:职称评审材料审核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一)申报中级职称评审,由各县(市、区)职改部门、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报送。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后,直接向评委会推荐。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由所在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经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呈报。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劳务派遣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程序),经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逐级审核呈报。
(四)自由职业者由其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逐级审核呈报。
(五)国家、省驻廊企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管理权限,报单位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17.问:职称评审材料审核有什么要求?
(一)用人单位审查。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开述职、考核答辩、考核评议、量化赋分、综合排序、集体研究等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规范、完整,并在单位内部对通过人员名单、申报材料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职改部门、市直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申报人的资格审查工作。主要审核申报人是否属于本职称评审范围,申报手续是否完备,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真实、有效,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是否与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中填写一致等。符合条件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或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申报推荐和材料审查的责任主体,要明确专人负责材料审核把关。凡未经逐级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18.问:哪些情况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答: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评审条件;
(二)不符合填写规范;
(三)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
(四)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五)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情形。
19.问:申报职称条件是什么?
答:职称申报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职称评审系列、层级需达到的基本学历、资历条件等要求,其中,相关职业有行业准入要求的,按准入规定执行。有关评审条件可在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下载。
20.问:申报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标志,各系列(专业)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都有对学历的基本要求,申报职称评审均应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有要求的系列除外。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
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21.问:申报职称任职资历如何计算?
答:任职资历按照相关系列评审条件要求,自获得现职称时间起计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科通过之日起算),截止到申报评审当年底,按周年计算。
22.问: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职称2年以上,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时,需满足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中各系列(专业)规定的破格条件。
三、有关政策
23.问:哪些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职称?
答:燕赵英才卡持有者、廊坊市市级专家、业绩特别突出的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符合绿色通道、“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海外归国人员、部队转业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24.问: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如何规定?
答: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者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不受学历、资历、资格和单位岗位设置数量限制,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研究方向符合我省发展需求,在本领域有较高声誉的国家级人才项目获得者,以及为我省作出较大贡献,业绩成果突出的省管优秀专家、省巨人计划领军人才、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省级人才项目获得者。
2.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及以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者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项以上。
3.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名),二等奖2项(第一名)。
4.在本领域取得高水平原创性研究成果,得到国内外专家高度认可,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顶尖期刊上发表原创性研究论文,并由三名以上同行高水平专家推荐。
5.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转化收益15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并实施转化,直接经济收益8000万元以上的(以到账收入为准)。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6件以上(第一发明人),并转化实施,累计直接成果转化收益1000万元以上;取得品种保护权等知识产权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累计转化收益2000万元以上(以到账收入为准)。
7.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6项以上(第一编制人),或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3项以上(第一编制人),并颁布实施。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1项以上,并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顶级期刊上发表原创性研究论文3篇以上。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前五名),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二名),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名)。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3件以上(第一发明人),并转化实施,累计直接成果转化收益500万元以上;取得品种保护权等知识产权1项以上(第一完成人),累计转化收益1000万元以上(以到账收入为准)。
4.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转化收益10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有重大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直接经济收益3000万元以上的(以到账收入为准)。
5.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3项以上(第一编制人)或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1项以上(第一编制人),并颁布实施。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对境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取得终身教职,业绩成果突出的人员;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中级及其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在海外取得学位,拥有国际先进技术成果,能够填补省内空白,产业化开发潜力大或有海外创业经验并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具有开阔的视野和海外研修经验,在本领域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并获得各省市的海外引才项目支持的人员。
2.围绕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引进的国家级人才项目获得者、省部级及以上专家称号获得者。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或出站后首次参评的,其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4.民营企业人才首次申报职称,在满足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基础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6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和农民技术人员首次申报职称的,参照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首次申报条件执行。
(四)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可由相应评委会认定正高级职称,全国技术能手、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以及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选手,可由相应评委会认定副高级职称。获得河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铜牌和优胜奖选手可申报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项目的认定均以证书或文件为准。
25.问:援疆、援藏、援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专业技术人员援藏、援疆、援外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考试成绩不作要求;申报推荐不占用本单位申报推荐数量;参加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可免答辩和说课;一年以上援外经历,可视为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教学经历
26.问: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有什么规定?
答:我省在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8类高技能人才比较集中的专业领域,开展职称评审。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均可参加两类人才贯通的8个职称系列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27.问:外地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
答:按照职称哪里评哪里有效的规定,从省外(京、津除外)、中央驻冀等单位调入我市或者退役安置(转业、自主择业)到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进行认定,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28.问:转系列(专业)评审,有什么规定?
答: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转评职称系列(专业)的,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条件。现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应当与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同级别,申报的专业技术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转评系列(专业)前后从事同级别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使用,转评后,第二年起才可申报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系列(专业)职称评审。
29.问:民营企业申报职称有什么政策?
答:民营企业人才首次申报职称,在满足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基础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6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0.问:中小学教师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中、高级职称的范围是什么?
答:在乡村学校、特教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特教学校任教的教师,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当地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评审时单独建立评审会或评审组,单独划定评审通过比例。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在乡村学校和特教学校范围内有效。
31.问: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32.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包括哪些内容?
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公需科目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发布,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3.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是如何规定的?
答: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总学时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34.问: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什么规定?
答: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36号)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目录》表一所列26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次的职称。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
河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聘任专业技术
职务级别
1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经济师
2
税务师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2015〕90号)
经济师
3
执业药师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4
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二级造价工程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对应工程师
5
注册城乡规划师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
工程师
6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对应工程师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对应高级工程师
7
注册核安全
工程师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工程师
8
环境影响评价
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工程师
9
土地登记代理
专业人员职业
资格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经济师
10
注册测绘师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工程师
11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号)
经济师
12
注册消防工程师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应工程师
13
工程咨询(投资)
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经济师或工程师
14
银行业专业人员
职业资格
《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厅发〔2015〕55号)
银行专业人员初级对应经济员或助理经济师
银行专业人员中级对应经济师
15
注册计量师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二级注册计量师对应助理工程师或工程技术员
一级注册计量师对应工程师
16
房地产经纪专业
人员职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对应助理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人对应经济师
17
社会工作者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
助理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师
18
机动车检测维修
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对应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对应工程师
19
公路水运
工程试验
检测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对应工程师
20
注册验船师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D级对应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C级对应助理工程师B级对应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A级对应工程师
21
监理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工程师
22
注册建筑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二级注册建筑师对应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对应高级工程师
23
注册建造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二级注册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对应工程师
24
注册设备监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工程师
25
计算机技术与
软件专业技术
资格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初级资格对应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资格对应工程师高级资格对应高级工程师
26
勘察设计注册
注册结构
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对应助理工程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对应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
备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工程师
注册电气
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工程师
注册化工
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工程师
注册环保
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工程师
注册土木
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工程师
四、监督管理
35.问: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制是什么?
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用人单位对审核推荐行为负责,承诺所推荐人员申报评审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真实准确;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承诺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要求。
36.问:职称申报各环节、各单位的职责是什么?
答: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各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
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
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前材料分类整理、准备工作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织服务工作;
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质量;
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37.问: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过程中弄虚作假怎么处理?
答: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规定的申报人员,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已经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
38.问:申报人所在单位未履行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申报人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9.问: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和纪律的如何处理?
答: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评委,取消其评委资格,终身不得进入职称评审专家库,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予以依规处理。
40.问:评委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违背评审政策的如何处理?
答:对不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违反评审程序、降低评审标准或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评委会,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权。评委会组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纪问责处理。职称评审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41.问:我市下放(授权)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如何监管?
答: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23〕1号)规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职称工作的监管,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五、常见问题
42.问: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可申报几次职称?
答:职称评审实行年度评审制度,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一般为下半年),评审未通过人员当年度不得转评其他系列(专业)。
43.问: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可越级申报职称?
答:除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人才等有特殊规定的,申报人一般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
44.问:专业技术人员受处分期间是否可申报职称?
答:专业技术人员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期间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45.问:外地调入人员职称认定如何办理?
答: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个人简历、原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情况、工作总结等。
(二)单位考察。用人单位对调入人员德、能、勤、绩等方面考察情况、拟安排的专业技术岗位等,并写出考察报告。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认定。初级职称由各县(市、区)职改办或市直各部门认定,中级职称由市职改办认定,高级职称报省职改办认定。
所需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单位考察报告;
(三)毕业证、学位证原件;
(四)调入人员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资格证书(均为原件)。
46.问:申报职称对年度考核结果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各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要求,取得本级职称后,累计年度考核合格次数需达到同级最低任职年限数。
47.问:专业技术人员能否挂靠其他单位申报职称?
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挂靠其他单位申报职称。
48.问:申报职称与专业技术岗位关系是什么?
答:按照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职称系列(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相一致。
49.问:目前哪些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
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副高级、卫生专业正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考试合格后且在有效期内申报职称。
50.问:各种培训班的结业证书专业证书可否作为申报职称的学历依据?
答: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51.问:职称取得时间如何计算?
答:职称取得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科通过之日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
52.问:职称证书如何领取?
答:自2022年起我省推行职称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使用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个人办事-人事人才-职称申报板块登录个人账号,自行下载打印。
53.问:评审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行费字〔2000〕第40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6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60元。
54.问:职称证书信息在哪里查验?
答:在www.12333.gov.cn网页、手机12333客户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河北人社”手机APP等查询。2022年以后评审通过的中高级人员证书可以在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个人办事-人事人才板块查询,网址:https://he.12333.gov.cn/#/。
初级职称证书信息查询请持相关查证材料到申报地的县(市、区)职改办或市直部门查询。
55.问:职称证书遗失如何补办?
答:经我市各级职改办批准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含评审、考核认定、调动认定取得),因故遗失、损毁的可申请补办。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市职改办统一向省职改办申请补办。办理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补办证书人员应向工作单位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写明证书遗失经过、原资格证书专业、管理号等基本信息,提出补办申请。
(二)单位核实。用人单位核实基本情况,在个人书面申请首页的空白处注明情况属实,同意补办,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逐级办理。初级资格证书由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职改办受理补办;中级资格证书由市职改办受理补办;高级资格证书向省职改办申请补办。
所需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小2寸免冠近照1张;
(三)毕业证、《初聘表》或《评审表》原件、复印件(加盖档案主管部门印章)。
来源:廊坊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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