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融资项目
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厦财基[1997]01号
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的管理与 监督,统一计取方法和标准,严格开支范围,现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 资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作出以下管理规定:
一 、计取对象:经市政府批准单独设置建设项目筹建管理机构的建 设单位可按规定标准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没有设置或未经批准自行 设置建设项目筹建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不得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其 项目建设期间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在单位的正常经费中列支,特殊情况 确需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如: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会、评审会等 大型专题会议费),由建设单位编制明细预算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不得再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 、计取方法和标准:
(一)建筑安装部分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基数计取,计取标准分别是:
1、小区成片开发项目为3%。
2、多层建设项目(含统建房、解困房、安置房)为3%。
3、高层建设项目实行分段计取: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部分为2.5%;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2%。
4、市基础设施及其他基建项目实行分段计取:1000 万元及以下部 分为1.8%;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部分为1.6%;3000万元以上至 5000万元部分为1.4%;50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部分为1.2%;8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
(二)征地拆迁补偿、 勘察设计及设备购置等其他非建筑安装部分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计取。
三、管理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 支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 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 和其他立项报建及招投标过程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执行《厦门 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按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工 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中规定的标准, 结合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和工期的长短,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支付的工程建设监理费除外。
四、核算要求:
(一)建设单位属事业性质的,所计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视同经费 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政财务会 计规定进行核算管理,按月填报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基建财务报表,年终编报财务决算报表。
(二)建设单位属企业性质的,所计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并入企业经营收入,并按相应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
五、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财务的 管理和监督,对管理费计取和支用进行专项决算和考核,以防止挤占和 浪费建设资金,提高财政性投融资的经济效益。
六、以上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所有在建项目所计取的管理费一律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