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代驾司机在宝山祁连辖区开走本不对外租赁的共享汽车,后将车停放回停车点。这样的操作到底算违法吗?10月16日,任性操作的代驾缪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宝山警方对缪某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0月13日9时,宝山祁连派出所接到一起110报警,报警人王先生是某共享汽车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停在祁连辖区某大型超市地下车库内一辆员工用的共享汽车不见了。民警到场后,王先生告诉民警他们公司的员工专用车同一般对外租赁的共享汽车停在同一区域,且外观也没有差别,但用户是无法从APP上查找到该汽车的,也不能像一般租赁车辆可通过APP开启车门。民警立即对此开展了调查,发现10月13日凌晨有两名骑着电动滑板车的人先后进入该地下车库,并于不久后驾驶一辆共享汽车驶离车库,该车辆的特征与王先生提供的信息相符。
警方供图
于是,民警继续对驾驶车辆的驾驶员进行了追踪,在代驾公司的协助下,10月16日民警在浦东曹路镇将正在接单代驾的缪某抓获。
“我真的不是偷!我就是为了回家,我还特地把车还回了停车点啊!这也违法啊?”面对民警的询问,缪某还极力辩解。缪某称10月13日深夜,他接了一单从浦东到宝山顾北路的代驾订单,到了宝山后已近凌晨,公交、地铁早已全无。
于是,缪某通过APP搜索找到了一辆在宝山祁连辖区某大卖场地下停车库的共享汽车。到了以后却发现该车辆轮胎损坏无法使用,此时还来了一个同样跟他找到此处停车点的代驾司机。两人正一筹莫展时,缪某看到旁边还停着一辆共享汽车。
但奇怪的是这辆车在APP上面是不显示的,缪某便上前查看,把车前后四个门都试着打开一下,不料车门还真的被他打开了。进入车厢后缪某发现车钥匙就在车里,他便驾驶该车辆载着另一名同行离开了,回到自己的居住地后把车还到了附近的停车点。
偷开他人机动车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与盗窃他人机动车有着本质的区别,但缪某在使用这辆共享汽车时主观上已经意识到不是正常对外租赁的,最后客观上也没有起算及结付正常租赁费用。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宝山警方对缪某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