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2月,李某骑行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至韶山东路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认为李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未实行右侧通行;张某驾驶小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案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此,李某和张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在交警队李某和张某已达成调解,李某的损失由张某车辆保险公司承担,张某车辆修理费对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部分,由李某承担3000元。后因李某一直未支付修理3000元,张某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受理后,经电话联系李某,其表示对张某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对于应理赔的3000元对自行支付给张某。后张某以李某已支付修理费3000元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李某起诉,该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法官提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应实行右侧通行;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案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