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营运车辆可出租吗,可以出租给个人无营运资质车辆吗

首页 > 机动车 > 作者:YD1662023-05-17 07:58:55

来源 | 息烽法院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原告张某将其新买的一辆红旗牌小轿车放在其朋友开办的汽车租赁公司对外出租。2022年5月10日,案外人李某通过该租赁公司租赁了涉案车辆,租期2天,租车费用500元/天。次日,李某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息烽县小寨坝镇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道路中间绿化带,致车辆严重受损。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责。事后,张某向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某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系家用车辆从事租赁,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张某遂起诉至息烽法院小寨坝人民法庭,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46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投保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属于个人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即非营运车辆。但张某通过租赁公司将私家车出租给他人使用,目的是为了获取相应的利润,张某的行为一方面改变了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另一方面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增加了运行过程中的出险机率,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张某却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车辆保险类型,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个人非营运车辆可出租吗,可以出租给个人无营运资质车辆吗(1)

·结合该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你有意在租车公司出租车辆或租用车辆,法官建议你:

1、车主将自有车辆在租车公司或者共享租车平台出租的,应当事先通知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用或者重新进行投保。部分私家车主基于节约用车成本等各方面的考虑,将自有车辆用于出租,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如果出租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拒赔,可能导致车主或者车辆驾驶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车主应当将车辆在租车平台进行出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增加保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如保险人选择提高保费继续承保,虽然保费会有所增加,但车主或者车辆驾驶人仍然可以得一份有效的保障。

2、租车人在租车公司或共享租车平台租用车辆时,应当核实所租车辆的使用性质,按照何种使用用途购买保险。部分私家车主为节省用车成本,选择将个人所有、闲置期间的家庭自用车放置于租车公司或者共享租车平台进行出租,但车主并未将车辆出租的信息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一旦车辆在出租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租车人可能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因此,租车人在租车公司租用车辆时,务必核实所租车辆的使用性质是否为营运车辆,是否按照营运车辆购买了相应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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