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监测设施是环保长效管理的一部分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48号令)要求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制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第4节自行监测的一般技术要求第2点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中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 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 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有关监测条件要求中都有对配套监测设施的要求:《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中对监测条件的准备中有如下要求”在确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该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保证监测人员安全和方便操作。“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301/T0277—2018)中监测要求“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采样孔
监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