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7年(1918年),中央观象台提出将全国划分为5个标准时区
中原时区(GMT 8),以东经120度经线之时刻为标准;北京、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台湾、湖北,湖南,江西、广东、直隶、河南、山东、山西、热河、察哈尔、辽宁、黑龙江之龙江、瑷珲以西及蒙古之东部属之。
陇蜀时区(GMT 7),以东经105度经线之时刻为标准;陕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甘肃东部,宁夏、绥远,蒙古中部、青海及西藏之东部属之:
回藏时区(GMT 6),以东经90度经线之时刻为标准;蒙古、甘肃、青海及西康等西部,新疆及西藏之东部属之。以上三者皆为整时区。昆仑时区(GMT 5:30),以东经82度半经线之时刻为标准;新疆及西藏之西部属之。
长白时区(GMT 8:30),以东经127度半经线之时刻为标准;吉林及黑龙江之龙江、瑷珲之东属之:以上二者皆半时区也。
5时区使用时期从1918年到194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