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登记字号:荣字81185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荔湾区中山七路聚福里九号306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荔湾区中山七路聚福里九号306房的产权人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2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8年8月2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9号),决定征收广州市第四中学扩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荔湾区中山七路聚福里九号306房房屋(测量2206图16幅233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彭铿(已故),证载建筑面积28.1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4层。根据深圳市国誉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深国誉评字[2020]GZ0807号),以2018年8月2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28.15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898000元。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为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四街5号501房,建筑面积68.3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根据深圳市国誉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深国誉评报字[2022]GZ0305号),以2018年8月2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2405920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四街5号501房,建筑面积68.3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对荔湾区中山七路聚福里九号306房的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二、荔湾区中山七路聚福里九号306房的产权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四街5号501房。
三、区征收办应在荔湾区中山七路聚福里九号306房的产权人搬迁之前向其支付征收奖励14075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6000元、搬迁费2000元、设施设备搬迁费待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时根据实际情况及补偿方案进行按实结算。
四、区征收办协助荔湾区中山七路聚福里九号306房的产权人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荔湾区中山七路聚福里九号306房的产权人占原址房屋建筑面积28.15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安置西湾和苑安置房增幅6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45.04平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68.35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23.31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荔湾区中山七路聚福里九号306房的产权人应支付差价款为524729元(10平方米×18000元/平方米 13.31平方米×25900元/平方米=524729元)。荔湾区中山七路聚福里九号306房的产权人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524729元。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先生
*020-81217437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