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州发布了一则重磅新规,土地征收的规则,出现了一些变动。
这份文件,就是《广州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
这次修订,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目的、征收原则、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征收土地程序、补偿标准等,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完善。
先总结一下新规两大亮点:
1.先补偿安置,后搬迁。
对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相关人员应当做到先补偿安置、后搬迁。
2.非村民,没有安置房,只能选货币补偿。
对征收土地涉及的非农村村民住宅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其实,就广州目前的政策风向看,安置先行已经慢慢成为主流。
另外,为了防止博拆迁、旧改过度地产化,同时也防止存量房增长过快,非村民只能得到货币补偿。
从开发商的角度来说,一般更愿意给出更多的货币补偿代替产权调换,因为这样可以腾挪出更多可售货值。
当然,具体也要一村一议、一事一议,如果货币补偿的标准较高,开发商算不过来帐,自然还是会优先选安置房的方式进行补偿。
接下来,梳理一下文件中几个重点内容。
1.首先是大家最关心的,征地补偿部分。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同一征收土地项目的征收土地范围跨越不同区域,原则上按对应区域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住宅外的地上附着物,原则上按照建安成本价补偿,具体补偿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
权益入股的补偿方面,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入股,或者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为被征收土地划拨或者出让的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其他补偿标准,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同时删除了原《办法》 附件中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