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军立功证明书

志愿军集体立功纪念证
由于抗美援朝战争的特殊性,志愿军“立功条例”详细规定了战时和平时的立功与英雄模范称号的授予标准。如荣立三等功即是以反坦克武器击毁敌坦克1辆者、驱逐机驾驶员击毁或重伤敌驱逐机1架或轰炸机2架者;二等功即要求在一次战斗中以反坦克武器击毁敌坦克2辆者、驱逐机驾驶员击毁敌驱逐机2架或轰炸机3架者、在战斗中夺取敌人军旗或拯救自己部队军旗免遭敌人掠夺者、海军人员在战时能克服困难和排除故障,保证准确顺利航行,对作战胜利有显著贡献者等等,这些都在立功标准、条例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整个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志愿军全军共涌现出30余万名功臣,获得英雄、模范称号410余人,特等功臣231人。
根据志愿军“立功条例”,立功和英雄、模范称号的表彰、奖励,均是以政治荣誉为主,物质奖励为附,其规格为:
三等功:为会议嘉奖,并登报表扬,颁发奖证,给军属寄发喜报;
二等功与一等功:为会议嘉奖,在军旗下照相,并登报表扬;
特等功为通令嘉奖,在军旗前照相,寄发喜报并编撰传记,广播全国。
凡荣立个人特等、一等、二等功者,另按奖励条例的规定分别授予各级奖章。
凡当选各级英雄、模范的个人,除按功给奖外,另按“授予荣誉称号及颁发英雄、模范纪念章的规定”,“赠与光荣称号”并分别授予英雄、模范纪念章。

志愿军立功喜报
由于种种原因,志愿军统一的奖章和纪念章并未下发,而只是停留在条例中,在实际中只是在立功证中记载各级立功和英雄模范的等级、次数。
新中国成立后我军统一了奖章的制作和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颁发奖章逐步走向统一。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发奖章全军没有统一规定,各部队自行制作颁发了多种奖章,如西南军区的“英模奖章”、第十六军的“执行政策模范奖章”、第十八军的“万里行车安全奖章”、川南军区的“英雄奖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颁发的“劳模奖章”等。

第十六军“三等工作模范”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