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村宅基地面积法律规定多少,江苏一户一宅每人多少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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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关于鼓励农村居民到县城居住的实施办法

宝应事 2022-06-09 17:31 发表于江苏

江苏农村宅基地面积法律规定多少,江苏一户一宅每人多少平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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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农村居民到县城居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鼓励农村居民到县城居住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宝应县人民政府2022年1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鼓励农村居民到县城居住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大农村建设用地资源整合力度,鼓励农村居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到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房,享受城镇优质资源和城镇化成果,加快城乡一体化融合发展步伐,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县城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如下办法:一、适用范围全县范围内所有实际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农村居民。二、申报条件1、农村居民申请退出的宅基地必须拥有相关合法手续。2、农村居民需主动自愿申请退出宅基地,并书面承诺永久放弃享受宅基地的权利,并不得再次重新申请;同时,不再享受宅基地合法面积外附着的旱方和自留地。3、农村居民在将宅基地有偿交还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后,需主动拆除宅基地上相关建筑,并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新建的商品房(不包含二手房)。以上3个条件需同时满足。三、奖励标准1、农村居民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包含二手房),并自愿退出合法宅基地、配合拆除宅基地上房屋及相关建(构)筑物的,按房屋实际面积分档予以奖励。①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的,奖励23万元/户;②房屋面积100~200平方米的,奖励25万元/户;③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奖励27万元/户。奖励总额中含宅基地有偿退出一次性补偿5万元/户,且以上所有奖励均以结算凭证(房票)予以结算。2、退出宅基地农村居民新购商品房总价原则上须大于结算凭证总额的1.5倍。四、办理流程1、自愿申请。农村居民自愿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村委会初审把关后向所属镇区进行申报。2、核实测算。在初审通过后,由所属镇区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对拟退出并经实地核实通过的宅基地及地上合法建筑进行测量。3、备案公示。所在镇区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基本情况及补偿标准等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备案通过后,由镇村两级组织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4、签订协议。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各镇区与相关农村居民签订房屋拆除补偿协议(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主要成员均须签字),并履行见证或公证程序。5、拆除验收。房屋拆除由所属镇区组织实施并出具退出宅基地的验收证明。农村居民应及时腾退并配合或自行拆除。6、补偿结算。相关农村居民凭房屋拆除补偿协议、验收证明、购房网上备案合同等证明材料,在县住建局统一办理结算凭证(房票)。五、责任分工1、主体责任。各镇区为本办法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和解释等工作。2、监督责任。各镇区负责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村居民身份核实认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备案;县住建局负责补偿及奖励结算凭证(房票)的审批核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退出宅基地的土地复垦、收储盘活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及审计;县纪委监委负责实施过程的全面监督。六、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当年享受补贴人数暂定200人,超额人数由县政府再行研究确定。3、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商县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负责解释。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鼓励农村居民到县城居住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宝应县人民政府2022年1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鼓励农村居民到县城居住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大农村建设用地资源整合力度,鼓励农村居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到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房,享受城镇优质资源和城镇化成果,加快城乡一体化融合发展步伐,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县城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如下办法:一、适用范围全县范围内所有实际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农村居民。二、申报条件1、农村居民申请退出的宅基地必须拥有相关合法手续。2、农村居民需主动自愿申请退出宅基地,并书面承诺永久放弃享受宅基地的权利,并不得再次重新申请;同时,不再享受宅基地合法面积外附着的旱方和自留地。3、农村居民在将宅基地有偿交还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后,需主动拆除宅基地上相关建筑,并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新建的商品房(不包含二手房)。以上3个条件需同时满足。三、奖励标准1、农村居民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包含二手房),并自愿退出合法宅基地、配合拆除宅基地上房屋及相关建(构)筑物的,按房屋实际面积分档予以奖励。①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的,奖励23万元/户;②房屋面积100~200平方米的,奖励25万元/户;③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奖励27万元/户。奖励总额中含宅基地有偿退出一次性补偿5万元/户,且以上所有奖励均以结算凭证(房票)予以结算。2、退出宅基地农村居民新购商品房总价原则上须大于结算凭证总额的1.5倍。四、办理流程1、自愿申请。农村居民自愿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村委会初审把关后向所属镇区进行申报。2、核实测算。在初审通过后,由所属镇区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对拟退出并经实地核实通过的宅基地及地上合法建筑进行测量。3、备案公示。所在镇区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基本情况及补偿标准等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备案通过后,由镇村两级组织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4、签订协议。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各镇区与相关农村居民签订房屋拆除补偿协议(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主要成员均须签字),并履行见证或公证程序。5、拆除验收。房屋拆除由所属镇区组织实施并出具退出宅基地的验收证明。农村居民应及时腾退并配合或自行拆除。6、补偿结算。相关农村居民凭房屋拆除补偿协议、验收证明、购房网上备案合同等证明材料,在县住建局统一办理结算凭证(房票)。五、责任分工1、主体责任。各镇区为本办法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和解释等工作。2、监督责任。各镇区负责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村居民身份核实认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备案;县住建局负责补偿及奖励结算凭证(房票)的审批核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退出宅基地的土地复垦、收储盘活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及审计;县纪委监委负责实施过程的全面监督。六、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当年享受补贴人数暂定200人,超额人数由县政府再行研究确定。3、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商县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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