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申请以户为单位,不少地方审批政策规定,新户或者分户申请宅基地须核减原户宅基地面积;核减政策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关行政机关通常不能公示宅基地核减政策。宅基地的所有权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决定,该决定符合一户一宅,不应分户时因原户人口数的减少而核减原宅基地面积。
核减宅基地面积不符合法律规定
宅基地可以合法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多数人理解耕地和草地,其继承人不能继续承包,仅能继承承包收益,并推导出宅基地不能继承的结论。收益包括现实既得收益与未来可获得的收益,林地的最长承包期为七十年;根据当然解释规则,更短承包期的耕地和草地当然可以继续承包。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法律上不能正确理解公有制适用的范围,必然得出宅基地不能继承的结论;我国实行的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农用地(包括耕地、草地、林地等)和建设用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因而农村村民仅能在使用期限内继承其收益;宅基地尽管为建设用地,《民法典》专门规定村民因自然等原因灭失宅基地可以申请重新分配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性质为生活资料从而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其宅基地的面积中的“其”并不是指村民,而是指户有所居中的户。问题是,以省级为单位公布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是否一致:就江苏而言,南京市与苏州市每户的宅基地面积可能不一致;每户的人口数不同,每户的宅基地面积也不应一致,如,一家五口与一家三口宅基地面积不大可能相同。
农村村民分户时核减原宅基地面积表面上看可以节约宅基地,但实际上却损害了弱势村民的利益。一方面,村民宅基地上已新建,或者修建住宅不能核减,村民不可能拆除房屋退出宅基地;另一方面,经济上处于弱势的村民因仅能新建部分住宅,或者不能新建而被收回。核减宅基地制度长期实施可能的结果是,越是经济困难的村民更加贫穷;越是富裕的村民更加富足。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决议,收回宅基地的决议方案事实上难以难过。
收回宅基地的结果是,越是经济困难的村民更加贫穷
正确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各地政府在农村地区推进的合村并居(镇)的法律根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该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上市交易,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不少地方政府将村庄规划内的宅基地、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理解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庄规划内的建设用地并非经营性建设用地,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活资料。户有所居的形式固然可以节约建设用地,如,安置房可以节约宅基地,但宅基地并不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中寻找,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在村庄规范之内,而可能在早已规划在城市建设用地,乡镇规划的建设用地之中,其表现形式多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其中,规划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按审批权限批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村民居住权,或者宅基地为代价,实施所谓的合村并居(镇)。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实施合村并居(镇);同样,一户一宅能够实现的地区,多数农村村民同意也可以实施合村并居(镇)。问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不能开发利用节约的宅基地,农村集体资产可能进一步流失,如,农用地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以农用地的用途价格转让等;新《土地管理法》废止了按原土地用途补偿的规定,建设用地的价格不应分集体或国有,并同权同价。合村并居(镇)实施后,节约的宅基地谁来开发利用呢?收回的宅基地补偿费又归谁呢?
合村并居,节约的宅基地谁来开发利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