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尽管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的执行中,还是会有一些事情,会让人觉得挺正常,但实际上时违法的行为存在。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盘点一下吧:
一、年假最多跨1年,跨年后不休作废
相信不少公司有这样的规定,当年的年假要当年休完,最多跨1年就清零。这样的规定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年假可以跨一年休没有错,但是如果休不了,不应该是清零,而是按照300%支付年假应休未休的补偿才对(个人“自愿”放弃休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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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会说年假是需要个人申请,如果个人不申请,就没有依据要300%的补偿,这也是错的!因为在年假的休假上,公司是负有统筹和安排的职责的。如果企业要想不给员工300%的应休未休年假补偿,要拿出公司安排员工放假的证明以及员工书面拒绝休假的声明才可以!
二、年假要入职本公司满一年才可以享受
我遇到有的公司在年假上明确规定:要入职本公司满一年才能享受年假,这也是明显的不合法。因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确是规定了劳动者必须连续工作满一年才能享受年休假。但这里的连续工作满一年,是指连续12个月不间断地工作,可以是在不同公司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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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要我们能证明自己在入职当前新公司和离职上家公司属于无缝连接,那么,休年假是不受什么在本单位满一年才有休年假的限定的。
三、工资遇到节假日往后延
公司不发工资大家都知道违法,其实像这种遇到节假日往后延长也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假如我是15号发工资,但如果15号是周六,我顺延到周一发,看似没啥问题,但这样明显不符合“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的法律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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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些公司遇到节假日提前发工资,我们也没必要觉得公司是多么多么的对员工好,他只是做了他应该尽的义务而已!
四、不给工资条
不少人都说自己的公司从来不发工资条,每一次看着到手的工资,怎么都和自己算得不一样。自己那里被扣钱了,因为什么被奖励了,主要靠猜...
要知道国家《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