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比孩子爸大10岁,他太小了,结不了婚!”近日,“90后二胎母亲未离婚与00后男友同居生子”的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公众对“重婚罪”的关注和讨论。
柯某琴生于1991年,在2012年底与劳某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养育两名子女。2017年,夫妻二人到上海务工时,柯某琴结识了肖某。当时柯某琴26岁,而肖某只有16岁,不过10岁的年龄差未能阻挡两人相恋。在肖某不知道柯某琴已婚的情况下,二人一见如故,互生情愫。
2018年,劳某发现妻子和肖某关系“不清不楚”后,就赶紧把妻子带回老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阻止妻子和肖某联系。但柯某琴离家出走,并孤身一人返回上海找到肖某。
柯某琴以为自己和丈夫劳某分居多时,就代表双方已经离婚,而肖某不明真相,又未到法定婚龄,所以两人都未将领取结婚证的事情放在心上,便对外以夫妻相称开启了同居生活。邻居们见二人举止亲密,也以为他们是一对合法夫妻。
2019年,柯某琴与肖某产下一子。直到孩子需要上户口时,柯某琴才想到要与劳某办理离婚证。而劳某听说妻子和别人在一起后还生了一个儿子,怒火中烧,决定报警。2022年8月,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柯某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看完这则报道,不少人可能有疑问,怎样才算构成重婚罪?为什么一些已婚人士婚内出轨同居甚至生子,最终都没被认定构成重婚罪,而该案中的女子却被认定为重婚罪呢?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法律对重婚罪有严格认定,重婚罪的前提是经过婚姻登记的合法婚姻。而重婚罪的表现形式则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配偶者重婚,即重复办理了两次结婚登记,形成了两次法律婚姻;另一种是有配偶者对外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考虑到我国婚姻登记信息逐渐实现全国联网,重复登记结婚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因此“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近年来的重婚案件中占较大比重。
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会从是否办理婚宴、对外是否宣称是夫妻、是否拍摄婚纱照等证据来综合认定是否构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这依然是一个举证难点。因为生活中,一些已婚人士出轨同居时,并没有以“夫妻名义”进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和婚外情人生下孩子,也不会被认定为重婚罪。
面对这种情况,受害一方难免不忿,对方婚内出轨,我难道只能忍气吞声,在道德上谴责吗?当然不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很多离婚案件中,受害一方会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对方婚内出轨、与别人同居等证据,这些证据虽然无法证明对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法追究其重婚的刑事责任,但在离婚案件中可以作为对方存在过错的关键证据,要求多分财产,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还要提示,婚姻不会因为分居多年而自动解除,利用自己有两张身份证或户口簿、冒用他人身份或伪造离婚文件等方法取得结婚证,也会触犯重婚罪。婚姻是很严肃的事情,一定要慎重对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