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抵押的书面知识
质押:
-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也叫“质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债权人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 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 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不动产不能质押,可以质押的财产动产,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抵押:
- 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也叫“抵押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方。
- 通常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抵押权即可设立,但不动产抵押采取“登记主义”,需进行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抵押权才有效设立。
假设二表哥的烤鱿鱼公司来问攒攒借钱扩大生产:
质押:
- 二表哥把一艘捕鱿鱼的船作为质押物,这艘船就放在攒攒这儿,攒攒平时可以开出去兜风(海风也是风?),如果到期了二表哥不还钱,攒攒可以把这船直接卖了;
抵押:
- 二表哥把一艘捕鱿鱼的船作为抵押物,这艘船还在二表哥这儿,二表哥平时依然能开出去抓鱼,到期如果不还钱,攒攒必须与二表哥协商卖船还款;
- 质权和抵押权谁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 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
- 合同生效日期不同: 抵押自抵押合同签字成立生效,质权自标的物交付或登记时生效;
- 本期的这个知识点更偏向于法律部分,那为什么要做这一期呢? 因为后续涉及到质押、抵押贷款部分,这个知识点就能用上了;
- 在平时的生活中,这两个词还是出现得挺频繁的,有很多同学不清楚,所以趁这个机会也顺便跨界科普一下,如果有什么说得不对的,欢迎法律博主来拍砖;
- 有很多知识,书本上的解释相当晦涩,属于字都认识,但是连起来就很绕,不容易读懂。 攒攒觉得,能把高深的知识,用最平易近人的言辞表达出来,才是真的大师,比如罗翔先生和张文宏先生,攒攒希望向这个方向继续努力!
参考资料:1. 《民法典》2. 《民法典》下的抵押与质押 - 澎湃政务 - 12348律师说法
每天花一分钟学金融系列:质押与抵押
攒攒的金融小学堂 第二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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