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顾问村居有一位村民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老人有两个儿子,张三和李四,张三英年早逝,剩下儿媳和儿子,也就是老人的孙子。现在儿媳和孙子不愿意赡养老人,这种做法合法吗?
换个问题,儿子死亡后,孙子有赡养爷爷的义务吗?
关于隔代的赡养义务,有两个要求,一是本身有能力,二是中间代人死亡。
显然在本案中,爷爷还有一个儿子李四,中间代人还没有全部死亡,因此,孙子是没有赡养义务的,但是却有继承的权利。
其实像这种案件农村非常多,说到底无非是老人的遗产分配不均,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几个亲戚坐下来,写一份遗赠抚养协议,谁赡养老人,谁就能得到老人的遗产。
写完后保证老人天天吃香喝辣。说句题外,仓禀实而知礼节,这种现象越穷的地方越容易发生。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74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