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欠债全部归男方可以吗,男方欠债太多离婚协议书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7 21:56:35

我是店长,因为店里资金周转不开,老板经常只给员工发工资,而不发我的工资。我从2020年到2021年有九个月工资未发。我准备下个月离职,因为用来发放工资的钱会经过我,如果等资金一到我手,我就把被拖欠的九个月工资都扣下,这种行为违法吗?

A2:

你好,不建议你以这种方式来讨回拖欠的工资,这样做不仅违法还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与用人单位属于劳动纠纷,并不存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的情形,如果你在辞职前利用职务管理之便,将用人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此时你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可以免责的自助行为,将可能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建议你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欠薪,逾期不支付的,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你可以提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绩效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有欠薪情况的材料作为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你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提醒你讨薪时要保持理智,通过上述法律途径,合法拿回自己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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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欠债全部归男方可以吗,男方欠债太多离婚协议书(5)

我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并签订定金协议,协议签订后,中介和我再联系房东时,房东微信不回,接电话就是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确定时间也不明确表明叫我等待多久。以上都有通话录音和通话记录可以证明。房价一路上涨,房东既不明确时间也不与我签订购房合同。我该怎么办?

A3:

你好,如果签订了定金协议,并交付了定金,房东却不与你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你可以要求他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还没交定金,且房东存在恶意磋商,你可以要求他赔偿相应损失。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也就是说,如果仅仅签了定金协议还没有实际支付定金,定金协议是还没有成立的,这种情况下,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房东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你可以要求他赔偿你为了签订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错失订立合同机会造成的损失等。

如果签了定金协议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定金协议中一般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那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房东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时,建议你和中介先争取与房东取得联系,与其协商尽快签订购房合同。如果他仍然继续推脱,你可以要求解除定金协议并要求他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他拒不支付双倍定金,你可以将定金协议和定金支付凭证作为证据,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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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欠债全部归男方可以吗,男方欠债太多离婚协议书(6)

楼上住户的晒衣架、铁晒衣杆经常从高空坠落,砸到我家的天井阳台上,这算不算高空抛物?之前多次提醒该住户进行加固,但并不起作用,今天晒衣架等又坠落下来,我认为是高空抛物、不让他们取走,他们却说我占有他人财物不返还并报了警,请问怎么办?

A4:

你好,楼上住户的铁晒衣杆高空坠落砸到你家的天井阳台上,这种情形不属于高空抛物,应属于高空坠物。

首先,高空抛物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结合你的描述,楼上住户安装在建筑物上的铁晒衣杆是从高空坠落下来砸到你家的天井阳台上,并没有“抛掷”的动作,因此,不属于高空抛物,应属于高空坠物。

其次,你需要返还楼上住户坠落下来的铁晒衣杆。虽然楼上住户铁晒衣杆多次从高空坠落下来砸到你家的天井阳台上,但这并不能成为你非法占有晒衣杆的理由,你应采取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建议你先跟楼上住户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反馈该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履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该情形。如果发生高空抛物导致你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你应该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固定证据。同时,你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相应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及物业公司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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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欠债全部归男方可以吗,男方欠债太多离婚协议书(7)

我公司一员工正常上班期间,中午由于身体不适去拿了感冒药吃了,下午正常工作,下午下班一个小时后被他媳妇开车接走,他在工作期间没有受到任何伤害,有全程监控,也没有跟公司汇报生病或者请假的情况。第二天早上,该员工去医院后死亡,原因是肺部癌变导致呼吸衰竭。员工家属要求认定工伤并要求公司赔偿,这合理吗?

A5:

你好,对你的遭遇,我深感遗憾。如果员工回家之后不再从事工作职务,不能认定为工伤,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在体现人文关怀的同时需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和社会公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突发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其中发病、抢救、死亡为一个连续完整的不间断过程,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

根据你的描述,员工虽然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自感不适,但未直接送医院抢救,而系回家休息后次日才前往医院,并在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是该情形并不满足“视同工伤”的要件,无法认定为工伤。

感谢值班律师:常亮(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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