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兰州最新征地补偿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8 10:40:25

为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6〕4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住房公积金监管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要点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分解计划的通知》(甘建保金〔2019〕1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8〕123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6号)《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靖远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靖政发〔2014〕239号)《靖远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2015-2030)《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水巷片区(二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靖政办发〔2020〕55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水巷片区(二期)三批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实施征收,现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靖远县水巷片区(二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至永新街道路,南至规划西大街用地红线,西至三道水巷,北至靖乐渠(具体以发布的征迁红线为准)。

三、征收主体:靖远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靖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靖远县动迁安置服务办公室

六、征收及协议签订期限: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通告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抢栽、抢种等类似、相似或同等性质的行为,对于抢建、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尽快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限期完成搬迁。

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办公地点:靖远县动迁安置服务办公室

*0943-6128415

特此通告

靖远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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