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规范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试行)印发。指引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进行了确定。
依据指引,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简称无证房屋。
区(县)政府在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时,应组织房管、规划、土地、城管、建设、辖区街道等部门在遵循依法合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正当的原则上对无证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登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无证房屋的建成时间根据规划法律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辖区街道证明、房屋申报手续、历史测绘资料、房屋建造材料购买票据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等综合考虑后认定。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用途不详,房屋产权登记档案无法核实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城建原始档案资料,经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审核予以认定;原始档案资料仍不能证明房屋用途的,由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房屋实际用途予以认定。
1989年以前由单位修建的房屋,部分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部分未办证,对未办证的房屋由单位做出书面说明后参照有证房对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证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5%给予补偿:有房屋产权申报手续;有落实私房政策文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许可内容实施建设;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证。
对没有土地使用手续和房屋修建手续的自建无证房屋,修建年代较长,有户籍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80%给予补偿。此类房屋实际用于营业的,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另按非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12月的一次性经营补助。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正在申报产权登记手续并在签约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出具办证期间证明材料,经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按有证房屋予以补偿。 原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证,拆除改建后未经规划、房管等部门登记认定,改建后的房屋面积与原证载面积相等部分,认定为合法建筑,给以补偿;超面积部分的房屋,由区(县)政府组织、认定和处理。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甘肃省及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前期调查登记情况和分类预评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7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货币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值的总和。
本指引适用于兰州市近郊四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远郊县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红古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