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对付不尊重老人的人,不尊重老人的十种行为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02:06:09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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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重阳节到了,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规范性文件,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居是全社会的共同愿望,那么,子女在保障父母相关权益方面负有怎样的义务?

怎么对付不尊重老人的人,不尊重老人的十种行为(1)

案例1

老有所医

子女应保障父母就医需求

杨大爷与柳大妈是夫妻,婚后育有三子杨帆、杨启和杨航。杨大爷去世后,柳大妈一直随小儿子杨航生活。几年前,柳大妈因急性脑梗住院治疗,出院后,一直由杨航悉心照料,然而,杨帆和杨启却从未向其支付过医疗费用,也未尽赡养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柳大妈病情反复,最终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柳大妈认为,将来自己可能需要聘请护工进行专业护理,每月约8000元的护理费应由儿子们共同分担,小儿子杨航已在日常生活中照料自己,可少负担一部分费用。但她的这一提议却遭到了杨帆、杨启和杨航的拒绝。无奈之下,柳大妈将杨帆、杨启和杨航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个儿子共同承担其此前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6400元、杨帆和杨启自起诉时起每人每月向其支付护理费3000元、杨航自起诉时起每月向其支付护理费2000元。

庭审中,杨帆、杨启承认其在柳大妈出院后至今未支付过医疗费用,但辩称,柳大妈自己有退休金、无需再由二人负担医疗和护理费用,因此不同意柳大妈的诉讼请求。杨航同意分担柳大妈此前的医疗费用,但辩称,自己多年来一直负责照料母亲的饮食起居,将来也可以继续为其护理,聘请护工的开销超出自己的经济能力范围,因此不同意柳大妈关于护理费的诉讼请求。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柳大妈享有退休工资每月5500元,此前因急性脑梗住院治疗共花费6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确定子女应支付的费用数额时应参考赡养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收入情况、被赡养人的收入情况、居住情况、医疗情况、子女情况等相关因素。本案中,就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共计6400元,考虑到柳大妈的退休收入及生活需求,法院认为,该费用应由杨帆、杨启和杨航三人共同负担,即每人2133元。由于目前柳大妈尚未发生需由护工进行长期护理的状态,即未发生所主张的每月护理费8000元,故其要求杨帆、杨启和杨航分担该费用无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杨帆、杨启和杨航三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向柳大妈支付医疗费用2133元。

# 法官释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本案中,杨航在柳大妈卧病期间照料其饮食起居,系为人子女所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而杨帆和杨启作为儿子,没有在柳大妈住院治疗期间提供经济支持,也没有在母亲出院后对其进行照料,二人应当与杨航一起分担母亲的医疗费用。

在此提醒,为人子女,应当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留意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确保患病老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并提供经济上和生活上的支持。老年人应保存好就诊记录、医疗费、护理费发票等材料,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可以此作为起诉时主张医疗费用的证据材料。

案例2

老有所居

子女不得侵占老人自有住房

何简西和叶雨是再婚夫妻,何简西与前妻育有一子何小山,叶雨在前一段婚姻中无子女。何简西早年离婚并再婚后,幼子何小山就一直由继母叶雨抚养照料。2003年,按照国家房改政策,何、叶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秋池小区的一套住房,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随着何小山长大成年,何简西、叶雨与儿子商议,既然秋池小区的房产将来早晚会由何小山继承,不如在办理房产证时直接将该房屋登记到何小山名下,但何、叶夫妻在世期间仍享有该房的居住权。

2016年11月20日,何小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同年12月17日,何、叶夫妻共同写下《房屋继承书面意见》,明确二人“愿将秋池小区的房产由儿子何小山继承;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何简西和叶雨二人仍享有居住权。”2018年10月,何简西病逝。此后叶雨继续在秋池小区居住。可是,就在何简西去世后不久,叶雨却意外收到法院传票!叶雨这才知道,何小山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将自己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叶雨在一个月内从秋池小区的房屋中搬出、并支付自2018年10月起至判决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每月6000元。

庭审中,何小山主张,其已于2016年11月20日取得了秋池小区房屋的所有权,而何简西和叶雨的《房屋继承书面意见》系于2016年12月17日作出,此时何、叶夫妻二人已无权处分财产,因此《房屋继承书面意见》应属于无效遗嘱;现父亲何简西已去世,自己有权收回房屋。

叶雨则辩称,秋池小区的房产系其与丈夫何简西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12月17日,二人在商量后共同写下《房屋继承书面意见》,明确房屋由何小山继承,但过户后何、叶夫妻二人仍有居住权;现何简西已去世,自己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合理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秋池小区房屋原系何简西与叶雨之夫妻共同财产。何、叶夫妻二人将该房屋过户至何小山名下并出具《房屋继承书面意见》,结合本案的证据可以认定,秋池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何简西和叶雨共同决定,在何、叶二人均离世后,该房屋由儿子何小山继承。从形式上看,只是提前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何简西和叶雨仍有权在该房屋内继续居住。现何简西去世,但叶雨对该房屋仍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何小山要求叶雨在一个月内从秋池小区的房屋中搬出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无合法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何小山的全部诉请。

#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本案中,叶雨和何小山虽为继母子,但何小山自幼受叶雨抚养教育,二人之间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秋池小区的房屋原系何简西与叶雨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老年人自有”住房,虽然何、叶夫妻二人已出具《房屋继承书面意见》同意该房屋由何小山继承,但同时表示二人在去世前仍然享有居住权。何小山作为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继母叶雨的住房,不得强迫其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也不得以收取“房屋使用费”的形式变相侵占。

在此提醒,为人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对于其个人财产的合法权利,为老年人提供稳定、便利、温馨的居住条件。老年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对其财产进行预先安排,并通过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审慎办理产权过户等重要财产处分手续,以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当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时,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庭成员侵占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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