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前,李老先生去世后分家析产,女儿李梅在与兄弟姐妹协商后放弃了遗产继承权,然而22年后,李梅又反悔了当年的决定,将弟弟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遗产4.45%的份额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其他所有权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李阿公与秦阿婆育有四个儿女,上海市周家嘴路上的某处房屋是老两口共有的私房。李阿公去世后,秦阿婆找来儿女们协商遗产继承,之后一致决定李阿公的产权份额由秦阿婆和李杰、李凯兄弟俩继承,李梅姐妹放弃继承。1996年,为了避免纠纷,秦阿婆和四个儿女去虹口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李梅姐妹两人在公证处的谈话笔录中称:“我俩放弃继承权,已填了弃权声明书,由母亲、兄弟共同继承。”随后,由李杰代李梅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字。
不久,秦阿婆将自己在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赠与弟弟李凯,并且办理了赠与公证。同年,李凯又以李杰的名义购置了飞虹路上的某房屋,以此作为交换,置换了李杰在周家嘴路房屋中的继承份额。至此,李凯取得了周家嘴路房屋的全部产权,并在该处成立了自己的贸易公司。
转眼22年过去,上海的房价经历了几轮上涨,周家嘴路房屋也早已动迁,这时李梅坐不住了,几次与弟弟李凯协商要求赔偿,均无果。
于是李梅将李凯和他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遗产4.45%的份额赔偿自己的损失。李梅诉称,当年是李凯背着兄弟姐妹,制作虚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和公证文书,将父母遗产占为己有,而李梅自己并未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对此,李凯和他的公司方辩称,父亲去世后,遗产是协商一致后处置的,当初是李梅放弃了继承,李杰的继承份额已用其他房产作了交换,而母亲的产权份额赠与了李凯,此外在2009年母亲起诉李凯的诉讼中,李凯以60万元买断了母亲的动迁利益。如今父亲过世多年,周家嘴路房屋已在1999年动迁,原告的起诉已超诉讼时效,故不同意赔偿。
审理中,应李梅的申请,法庭对《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的笔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非李梅本人所签。
法院审理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梅当年是否真实放弃继承权。
首先,虽然放弃继承声明书中李梅的签名是李杰代签的,但根据李梅在公证笔录中的表示,说明其对李杰的代签行为是认可的。
其次,2009年秦阿婆起诉李凯的诉讼中有关继承的陈述部分,亦证明父亲去世后,秦阿婆和四个子女对继承父亲的遗产达成了协议:李梅姐妹二人放弃继承,遗产由秦阿婆和兄弟俩共同继承。
此外,如果李梅未放弃继承,按照一般常理,1999年该房屋动迁时,李梅就应当主张动迁利益。2009年李梅明知母亲向李凯提起诉讼,主张动迁利益,李梅本人却未提出主张,可见李梅也确认自己对房屋没有权利。现李梅仅凭其未在放弃继承声明书中亲笔签名,主张其未放弃继承权,要求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了李梅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实践中,有两种放弃继承的方式较为常见,一是公证处公证,二是当面向法官表示并在笔录中明确记名。本案中,父亲的遗产由妻子和两个儿子继承,两个女儿放弃继承,并且一起到公证处公证。虽然公证处中李梅的签字系其兄代签,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在房屋动迁后近二十年,各方均相安无事,可见该放弃继承是真实有效的。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姜叶萌 吴远麒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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