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非法采矿的数额认定,陕西非法采矿追诉标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04:37:02

近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上诉人马某、陈某非法采矿一案,并于2022年8月9日委托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宣判。

案情介绍

经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蔡某、马某、罗某、陈某、王某在未取得合法开采矿产资源手续的情况下,合伙在汉滨区早阳镇店子沟村、关庙镇杨寨村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绿松石,共计开采绿松石1000余公斤,并将非法开采的绿松石销售给张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68余万元。期间,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在非法开采的绿松石销售110万元后,退出非法采矿的合伙。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蔡某、马某、罗某、陈某、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至10万元不等,并对王某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后,马某、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法庭围绕原判认定的事实及上诉人陈某是否构成自首、陈某是否应认定为从犯、非法采矿的矿产品价值等焦点问题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辩护人和检察人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为陈某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且其积极参与非法采矿事宜,应为主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于2022年8月9日委托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宣判。

近年来,西铁两级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严惩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行为。2018年以来,共办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427件,给予刑事处罚700人、单位20个,西铁两级法院针对污染环境、盗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多发案件,选取典型案例深入开展刑事巡回审判,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增强群众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为辖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更为突出的是,西铁两级法院注重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积极探索“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生态保护新机制,并建立全省首个林业碳汇教育实践基地,自2018年以来,共督促被告人恢复耕地357亩、补植树木2万余株、放养鱼苗8万余尾。

下一步,西铁两级法院将牢固秉持生态文明理念,继续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案件保持高压态势,为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共建美丽陕西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来源:西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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